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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一个股东注册投资公司(公司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

[案例]


那么,对于刘某、张某、王某认缴而没有实际拿出投入公司的出资额股东,是不是只是当时设立公司时随意说个投资数额,说过就算,而不需要负责任了!刘某、张某、王某还需要交吗?一个





[评议]


由于前期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变为完全认缴,股东出资不再有法定期限束缚,出资期限自行约定,有的约定长达50年甚至100年,大大降低投资门槛,激发了市场投资热情,市场上实缴一人资本为零、认缴资本数千万公司比比皆是。


很多对这种投资方式认识不清的人,认为股东对注册资本的认缴和履行可以随心所欲,并作为其“空手套白狼股东”的手段。显然,公司法对其自有规定,不会让股东对于公司的投资不会随着公司的破产飞灰湮灭,一说了可以之!国家对未缴出资要追缴的。


首先,追收未缴出资有明公司确一个规定。

追收注册未缴出资纠纷是债务人的出资人因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追收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其次,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的出资是构成法人财产的重要部分,企业法人应以其法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企业法人在破产时,同样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倘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势必会削弱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使债权人成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再次,投资公司追缴前要采取保全措施。

在启动追收出资衍生诉讼之前,管理人一般应先行书面通知出资人为宜。成为从管理人通知出资人缴纳或返还出资,投资公司至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追收方案进行表决并提可以起诉讼,有较长的时间差。在通知前不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无异于打草惊蛇,将使后续的衍生诉讼发生不能执行的风险,使得程序空转,管理人的追一人收工作失去实质意义:不能实质上增益债务人财产、提高债权清偿率。所以,在通知出资人履行缴纳公司或返还义务前,管理人有必要对出资人资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全措施,以免被转移了财产。


所以,刘某、张某、王某还是应缴纳其注册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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