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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行业协会管理)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市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办发电〔2020〕159号)精神,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保险业务,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企业知识产权保险扶持项目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办管理制度发电〔2020〕159号)精神,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保险业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保险,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国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开展的专利保险业务,包括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保险扶持项目,是指从省财政预算内的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企业自愿投保专利保险给予保费补贴的项目。


第四条 专利保险财政扶持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中: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企业资格审核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管理、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山东银保监局负责保险公司资格审核、条款费率报备管理、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开发地方性专利保险产品等工作。


第五条 专利保险财政扶持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六条 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被保险人在我国境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因境外第三方对被保险人产品(或方法)发出侵犯其专利权主张,包括发送警告函、提起诉讼,或请求海关、行政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被保险人为应对上述专利侵权纠纷而支出的律师费、管理制度行政处理费、诉行业协会讼费等相关法律费用以及承担的经济赔管理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专利执行险。指投保专利被侵权时,赔偿被保险人因正常维权而产生的调查费用、法律费用等的保险。


专利被侵权损失险。指投保专利被侵权时,赔偿被保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保险。


第七条 保险公司设置政府扶持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应接受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的工作指导,需报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八条 申行业协会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不含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为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投保专利为有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在投保时无正在发生的权属纠纷、侵权纠纷。


第九条 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6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中投保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的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20万元,仅投保国内险的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6万元;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40万元。


高价值专利或企业投保的具体目标国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的,保费补贴标准上浮10%。其中投保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的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30万元,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50万元。


专利保险的期限为一年,参保企业年管理中退保不享受补贴。


第十条 开展专利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开展保险业务;


(二)具有专利保险承保经验,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


(三)专利执行险提供不低于专利保险费2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专利被侵权损失险提供不低于专利保险费4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专利执行险和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组合产品提供不低于保险费4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不能通过规定过低的单次赔偿限额或分项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利益进行不合理限制;


(四)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保费补贴每年统一申报一次,每个申报周期内企业仅能申报一次。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保费补贴申报材料,省管企业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申报。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需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补贴申报书;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保险费支出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三)投保专利证书及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四)加盖承保保险公司印章的保单和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等。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银保监分局对本市企业专利扶持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资料报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扶持项目名单,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本年度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额度,并逐级下达到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


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项目年度预算,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知识产权年度省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严格按照年度预算金额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专利保险扶持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套取、截留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经省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省财政将对该单位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在两年内取消其省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至五年内取消其省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山东银保监局要加强对专利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度12月底前向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山东银保监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和山东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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