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什么是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个税收概念而非会计销售,指并未对外销售货物,一般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的确发生了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在税法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可分为三类:
一是代购代销行为;
二是总分支机构间的货物调拨;
三是自产、委托加工等货物在内部使用或挪作他用。
02、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
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其进项税额会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了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则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问
如何区分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
1、一看是否增值,增值的属于视同销售。
自产、委托加工的商品属于增值(增值部分包括车间折旧、工人工资等一切可归属于商品价值的成本),不论对内(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分配、捐赠)都属于视同销售。
2、如果未增值,看对内对外,对内进项转出,对外视同销售。
外购的货物,属于未增值(购入价格已确定,不需再生产加工,不存在价值的增值),对内(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已抵扣的做进项转出;对外(投资、分配、捐赠)视同销售,开票交税。
视同销售案例:
甲公司8月30日将自产的家用电器10台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该商品单位成本3000元,单位售价3500元,其中6台安装在职工宿舍,其余4台发放给职工个人作为奖励。
案例分析:公司将自产家用电器用于职工宿舍,是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事项类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而将其用于奖励职工,则是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个人消费,属于交易类视同销售行为,可以确认收入。
将自产家用电器用于职工宿舍(集体福利)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1570
贷:库存商品 18000(300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70(3500×6×17%)
将自产家用电器用于职工奖励(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1638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638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63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350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3500×4×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3000×4)
贷:库存商品 12000
进项转出会计处理:
一、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进项税转出直接转入到相应科目。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长期待摊、损益类成本或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二、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按规定需要将进项税转出。这里需要关注的是因某种原因导致企业增值税的抵扣链中断,不能再流转到下游企业发生抵扣事项的进项税都应该进行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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