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浙江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征税额怎么算)


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你,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吗?看过下面这些答案,心中就有数了。


答:根据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虽然不是个体工商户,但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不可以。根据13公告,湖北省以外的地区,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虽然你公司有收入按照3%的征收率申报纳税人,但由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我是浙江省的一个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有一个自购的商铺出租,请问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租金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可以。根据13号公告,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湖北省以外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您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且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您的租金收入适用5%的征收率,不能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请问13号公告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如何理解,征收率是不是还是3%?


答:根据5号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就是指征收率下降为1%,而不是3%。


五、我是浙江的一家小规模建筑企业,年前在湖北承揽了一个项目,请问如果在5月份以前恢复开工了,取得的收入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13号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您公司需要在项目承揽地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六、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月份有一笔收入没有开具发票,如果3月份对方要求不开发票,我应该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发票?


答:根据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你公司补开2月份收入的发票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


答:根据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因此,你公司可以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答:根据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 征收率)。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