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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党校培训报销(江西农业大学党校培训平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了经常参加由举办单位举办的不收费培训,同时也会参加一些有收费的培训,那么对于后者有收费的培训又分为两种:参加协会(部门)的培训和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的培训,此类情况如何报销呢?



在2017年1月施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第二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的定义是:“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在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从办法第二条及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看出举办的各类培训要有5个约束条件:使用财政资金、境内、三个月以内、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种是参加协会的培训。


由于大多这种协会是社会性质的或依附于一些党政机关下的自负盈亏的机构,他们大多依赖这些党政机关名义搞活动,比如举办相关收费的培训班以及收取一定的会议费或管理费,这样才能达到创收的目的,养活自己。因此,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鼓励参加有收费的培训活动。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参加一些学术、技能等业务提升方面的培训,应当事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或组织委派的方可参加,且需要有明确的培训通知文件和注明培训期间发生的费用回原单位凭据报销。报销时执行差旅费报销的有关规定,报销往返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有培训费等开支,可予以报销,计入“培训费”。


第二种是参加党委组织部(公务员局)、党校(行政学院)等举办的主体班次的培训。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指出: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此,主体班次主要是围绕上述班次开展培训,具体如中青班、处长班等。


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组织部(公务员局)举办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一般也是主体班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此类培训不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那么参加此类培训班如何报销呢?


1.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含中青班、处长班等)主体班培训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费、食宿费等)按照会议培训通知要求由参加人员所在单位凭据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其中,举办单位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费可按照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内凭据报销。


2.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按照以下执行: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其中,往返当天由举办单位免费提供两餐(午餐、晚餐)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其中,往返当天由举办单位免费提供车辆接站或送站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党支部书记或委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由省委老干部局组织的会议、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3.参加主体班培训,异地教学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费、食宿费等)按相关培训文件和有关规定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据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上述第2点执行。


需要补充一点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有收费的会议,可参照以上情况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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