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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8年28号(鲁人社2019第28号文评定方案)


山东人社部门近日发布新一期的人社热点知识问答,此次精选了两个问题进行解答——


1.关于异地派遣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问:请问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人员,是由我们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还是由用工单位那里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答: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28号)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用工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在发生纠纷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医疗、工伤等保险待遇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先行承担连带责任。


2.超过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答: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计发养老保险金。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缓退的,需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时间从其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之月起计算。职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后,单位未及时申报的,其养老金从单位正式申报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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