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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未开票的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质保金在本质上属于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是承包人已确认收入的组成部分,质保金最高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结算总额的3%。


3、承包人被扣留的质保金是否能够收回,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


如果在最长不超过2年的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没有出现缺陷,质保金将被退回给承包人;


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否则,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4、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由于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结算之后发包人预留的资金,因此对应的建造合同收入已经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已在工程价款结算所在年度确认。


(1)缺陷责任期内未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如期收到质保金,属于债权转化为货币资金,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2)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发生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如果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扣除或者索赔的金额,根据相关凭据,也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工程价款结算时,未开具发票的,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纳税。


(2)未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如期收到质保金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3)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的,或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扣除全部或部分质保金的,承包人应就质保金全额发生纳税义务,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4)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扣除全部质保金的,承包人应就质保金全额发生纳税义务,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超额索赔部分,发包人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应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6、会计核算方面,扣留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后期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工程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质保金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确认预计负债时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3)未发生缺陷,如期收到质保金时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贷:销售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质保金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发生缺陷,承担维修责任,或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全部或部分扣除质保金,或被超额索赔时


A 维修支出或被扣除质保金未超过预留总额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质保金


B 维修支出或被扣除质保金超过预留总额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质保金


银行存款


以上两种情况,均需按照质保金全额确认纳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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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财税学院(ID:gaoduncaishui)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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