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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12号关于政府(财税2016年12号文件适用主体)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需要计算免税业务的销售额?


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应以取得的所有销售额,包括免税业务的销售额,合计判断是否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标准。




2、在判断异地无需预缴增值税时,是分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按照建筑项目的总销售额判断?


问:我公司是北京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目前在外地有几个建筑项目,关注到最近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有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无需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请问是分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按照建筑项目的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你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二、非税收入政策


3、免税销售额提高至15万后,两附加减免政策是不是也相应提高标准了?


问: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1年度吗?


问: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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