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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增值税吗(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问:2019年我司被稽查,稽查确认我司2012至2018年需要转出进项税额3000万元、补缴相应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务机关出具了处理、处罚决定书。转出的事项分两种,一种是接受虚开,另一种是购进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如:非应税项目);涉及这两部分的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该如何处理?


答:购进的货物、服务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导致的进项税额转出,应计入该货物、服务的原值,在企业所得税应当扣除的年度扣除。上述转出,涉及到需要在以前年度追补扣除的,应当追溯调整。以前年度应当转出而没有转出,导致成本、费用少列、多交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可申请退税,或者申请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接受虚开,没有真实业务、未实际发生,即使进项税额转出,这部分转出的进项税额不存在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贵司被查时,应当要求税务稽查部门就进项税额转出涉及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一并处理,否则,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涉及的企业所得追补扣除可能会遇到麻烦。


实务中还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但因为某种原因放弃了抵扣(遇到过这样的企业,如:企业长期存在大量留抵,暂时退不了税,希望从企业所得税上找回点利益),放弃抵扣部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笔者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答案是不能。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2018修正)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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