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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税局发票没有验旧(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发票怎样验旧)






发票验(交)旧


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


存储介质




查验后退回


三、办理渠道


1.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
地点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4.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5.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除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外,也可通过点对点或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开具的发票。


五、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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