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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年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问题1:住公司租的房子可以抵税吗?


解答:


可以让公司象征性收点租金,然后就可以税前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上述规定中,没有规定实际租房租金的标准,可以让公司象征性收取一点租金,然后就可以依法享受“住房租金”的税前扣除。




问题2:支付双倍工资是否缴纳个税?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约,但继续用工,劳动仲裁企业支付双倍工资,请问是否缴纳个税?


解答:


实务中,对于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存在争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由此可见,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决定了其能否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


双倍工资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理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向劳动者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属于侵权赔偿款。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取得的双倍工资,既不属于劳动报酬,也不能归入“工资薪金所得”既定范围。


观点二:


双倍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理由是,虽然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但“工资薪金所得”所涵盖的范围大于劳动报酬。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据此规定,凡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均属“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劳动者是基于任职或者受雇过程中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双倍工资,劳动者获得双倍工资与劳动者的任职或者受雇存在因果关系,故双倍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地税务局对于该问题的解答也存在不同口径,建议企业直接咨询主管税务局。




问题3:农业企业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成本无发票可以白条入账吗?


我知道这样做所得税前要调增,但是都免征所得税了,调增了不还是免征吗?那这样是不是可以直接以实际业务发生取得的白条入账,从而不用再去索要或者到税局代开发票了呢?


解答:


您的理解是对的,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但是调增的结果又是免税,实际最后还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企业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于应该依法取得发票的还是应主动索取发票。否则,税务局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办法》以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对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责令更正并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而企业一旦因为这点问题受到处罚的话,可能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分与评级,会对企业造成不好的影响,同时对于财务人员也有不好的影响。




问题4:企业外购实物物资用于扶贫捐赠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解答:


1、购进物资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对外捐赠


(1)免增值税的情形


根据《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和《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如果不满足前述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对外无偿赠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则需要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题5:拆迁补偿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6:合作开发网络平台,不拥有知识产权,会计如何核算?


我方与其它公司合作开发一个网络平台,合同条款约定知识产权归供应商,我方可以使用网络平台的服务(网络平台有我方的logo),且我方不得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数据及服务出售,转让,复制给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我方需要一次性支付投产实施费用1000万元,以后每年支付运营费用150万元。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方支付的1000万元应该如何核算?应该不能入无形资产吧?1000万一次性入成本也太高了,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者租赁之类的吗?


解答:


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会计核算对于“无形资产”确认并没有强调必须拥有知识产权。我们常用office软件、ERP软件、操作系统等软件,同样也不拥有知识产权,而是只有使用权。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投产实施费用1000万元”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以后每年支付运营费用150万元则作为营运年度的期间费用或营运成本进行核算。




问题7:一个很久没有业务发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想要注销,但其存货金额和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


先把存货进行处理,该交税就先交税。另外,对应收账款等也进行处置。


在注销时,资产负债表只能保留货币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能保留有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


很久没有业务发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但其存货金额较大的,大概率存在销售货物没有入账并交税的情况,账面存货多数情况下都是虚假的,所以要想注销的话必须要先补税。




问题8:国家税务总局称「为打击偷逃税,将全面推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这意味着什么?


2021年,各级税务机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一批重大偷逃税案件,有力促进了税收公平与正义,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 ...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数据:2021年,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专项行动圆满收官,共依法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44万户,挽回税收损失909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43459人,5841名犯罪嫌疑人慑于高压态势主动投案自首 ... 2022 年,税务部门将全面推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同时将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对各种偷逃税行为,一律严惩不贷。


解答:


电子发票全面推开,意味着税务局首先就给企业建立了一本“电子底账”,结合企业申报数据、财务报表数据以及银行流水数据等,形成庞大的电子数据集成,大数据的威力就会充分发挥出来,“数字管税”就不再是一句口号。


所以,大家可以看看最近两年的税收指标情况:在有疫情的大背景下,推出很多减税降费的措施情况下,税收增长率却远远高于GDP的增长率,这就是大数据时代下“数字管税”的结果。


全电发票的推广与应用,意味着科技力量可以有效弥补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原本的一些所谓“税收筹划”高招就会变得是“掩耳盗铃”。




问题9:餐饮公司销售自家生产的餐食,客户用于再销售,要求专票,我方可否按餐饮服务6%开具,对方可以抵扣吗?


解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营改增没有限制“餐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因此您们是可以开具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方取得的“餐饮服务”专票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如果对方愿意加一部分钱的话,您们可以开具税率13%的熟食增值税专票(按照深加工货物销售),对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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