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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区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新年到,一批新的规定也随之正式实施。1月3日,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今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人员差旅住宿费的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期开始实施。根据《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差人员需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其中,一般人员赴京沪出差的住宿标准为500元/人·天,拉萨等6城市及区内桂林、阳朔、北海等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6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在新标准中,因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和青岛等6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其中,大连、哈尔滨、青岛等三地7月至9月,标准上浮20%;海口11月至次年2月,标准上浮30%;拉萨、西宁6月至9月,标准上浮50%。


根据《通知》,省级干部在北京、上海两地每人每天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的酒店,其他省份则为800元/人·天或900元/人·天;厅局级干部在这两地的住宿标准则分别为650元/人·天和600元/人·天,其他省份则在450元/人·天至550元/人·天之间;其他人员这两地的住宿标准均为500元/人·天,其他省份则在350元/人·天至450元/人·天之间。


市本级普通住宿标准330元/人·天


区内方面,在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贺州、百色、河池、来宾、崇左这13个市中,省级、厅级的住宿费标准为800元/人·天和470元/人·天,其他人员为330元/人·天。


同时,此次调整对桂林市本级、桂林市阳朔县、北海市本级以及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上浮30%,旺季时间定为1月至2月和7月至9月。


据悉,截至目前,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及创建县包括23个县(市、区),其中除涠洲管委会、钦南区属于城区以外,其余21个县(市)为上林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阳朔县、兴安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蒙山县、东兴市、桂平市、容县、靖西县、乐业县、昭平县、巴马瑶族自治区县、宜州市、金秀瑶族自治区县、大新县、凭祥市、龙州县、资源县、荔浦县。今后新增创建旅游特色名县的,新政策未出台前,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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