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题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问题1:其他公司施工时把燃气公司的管道挖坏了,燃气公司取得赔偿款是否要向对方开具发票?


解答:


燃气公司与其他施工企业之间没有管道之间的经营交易,因此其他公司就损坏管道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也就是不构成燃气公司的经营业务。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不属于经营业务的款项不应开具发票,税法有特殊规定可以开具不征税收入发票的除外。


施工企业对于赔偿款的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施工企业对于赔偿款只需要燃气公司开具的收据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2:企业年金一次性提取税率是多少?


解答:


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2019年1月1日后,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如下:


①达到退休年龄正常领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不再执行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的平均分摊入月计税的方法。




②出境定居等依法提前领取年金


个人虽未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是出境定居的,其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对于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③其他原因一次性领取年金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问题3:去年我股票收益15万,基金略亏,期货亏损3万,今年的个税申报要报吗?


解答:


每年进行的综合所得汇算申报,仅限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炒股、购买基金和炒期货,不属于综合所得的项目,不需要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报。




问题4:小规模企业差旅费中注明身份的火车票高铁票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吗?


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属于简易计税,所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是不得抵扣的。




问题5:单位扣缴个税只申报不缴纳,影响个税汇算清缴与退税吗?


公司只给申报个税,但不缴纳个税,汇算清缴会对个人有影响(补税、滞纳金、罚款)吗?


原工作单位近11个月都是只申报个税,但不缴纳,直到我房贷被拒才发现,但与前东家交涉,说是没有钱为全员缴纳(税务机关不接受只为我一个人补缴),现需到3月汇算清缴我个人补缴,这种情况下会对我有惩罚吗?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根据描述,您的情况属于扣缴义务人(单位)已经扣缴税款并申报,只是因为扣缴义务人的资金问题而没有实际将税款交入国库。根据上述规定,您不但不需要补缴税款,如果汇算清缴后可以退税的,还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问题6:a员工在我司任职,自己又有个个体户请问个税汇算清缴,工资薪金和个人经营所得会合并汇算清缴吗?


解答:


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是分别进行汇算清缴的,二者不能混淆在一起。


经营所得,是每年1月1日-3月31日之间进行汇算清缴,主要针对的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等。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中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问题7:子公司注销,收回的投资收益为负数,所得税汇算清缴能抵扣吗?


解答:


子公司注销,收回的投资收益为负数,属于投资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题8:电商平台充值送的活动,送的部分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呢?


客户在集团公司充值(假设充值100元),然后送的部分(送10元)集团承担,客户在子公司(门店)消费的时候,消费金额110,集团会把消费金额110结算给子公司。送的部分如果做到销售费用,没有发票支持,汇算清缴需要调增吗?


解答:


按照描述,集团公司确实赠送了,子公司就应按照实际收款金额确认收入。


对于集团公司发生赠送,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集团公司对于赠送部分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是不需要发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不需要做纳税调增。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赠送给个人虽然不需要发票,但是需要依法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之前没有申报缴纳,应及时申报补缴,避免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滞纳金。




问题9:确认递延所得税后遇到税率变化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不超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了 ,比如原值是100万:第一年计提折旧10个月本年折旧10万 ,那纳税调减90万;第二年全年计提折旧12万,那以后每年纳税调增12万。第一年是按90*5%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第二年调增的12万冲回12*2.5%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呢?有差额怎么办?


这种情况第一年调减和后续每年调增的时候,如何确认和做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录呢?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的税率和冲回时的税率不同,是在后期冲回时调整,是在最后一次性将差额都冲回吗?还是怎么做呢?


解答: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产生的税会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当企业适用的实际税率发生变化时,按照未来期间转回时导致企业应交所得税的减少或增加重新对递延所得税重新计量。


提问描述第一年是按90*5%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从第二年开始预计以后每年的实际税率都是2.5%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重新确认,差额全部计入第二年的“所得税费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