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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1999 178号文规定(国税函2009 326号文件有法律效力吗)

问:我公司与A员工于2014年2月28日解除合同,并于当月停止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但公司需要在2014年3月份发放给该员工一笔补偿金,请问,该笔补偿金能否扣除保险/公积金后计税?


答:参考此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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