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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兼营能一起抵扣进项吗(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别及税务处理)






风险点点看


【场景案例】


蒸蒸日上餐饮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份销售外卖食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堂食业务取得的餐费不含税销售额为1万元,直接对外销售囤积的水果罐头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元,其中,销售外卖食品和堂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免税”开具了发票(享受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水果罐头按13%开具了发票。当月取得进项发票税额共计5万元,无法划分清楚是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假设无其他业务,该公司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案例分析】


兼营一般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且无法划分进项时,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案例中蒸蒸日上餐饮有限公司2020年3月份既有一般计税销售额也有免税销售额,进项也无法划分清楚,根据上述公式,需要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50000×(100000 10000)÷(100000 10000 5000)=47826.09元。


【风险点睛】


1、兼营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纳税人,进项应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对应进项不得抵扣。划分不清的,应按上面的公式计算转出税额。以下两种情况特殊:


(1)对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及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同时(这里强调是同时)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如果仅专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2、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取消360日的认证期限限制,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也是阶段性的,如果纳税人有上述业务,现在取得对应的进项发票暂时先不认证,等到疫情阶段性政策取消,又改为征税,到时才认证,那时还需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呢?


答案是肯定需要转出的。无论何时认证发票,只要该进项发票是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的,那么均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在国税总局货劳司《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中也表明,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所以,不要自作聪明钻空子,该转出还是需要及时转出。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构成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是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的演变过程:



【结论】


企业当期有免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不能抵扣。如果免税项目确实没有对应的进项,建议企业检查下进项发票是否有兼用于免税项目的情形,比如公司既有一般计税业务,也有免税业务,购进办公用品取得进项发票,到底能不能抵?这个属于容易忽略的情况,如果进项确实只用于一般计税项目,那不做转出是没有问题的,可以留存资料备查。


提醒: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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