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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收入计不计收入总额(视同销售收入是否计入营业收入)

增值税是税法考试中属于很重要的一部分,分值往往在20分往上。


当商品离开企业的增值税链条时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出售了,那么直接计算缴纳增值税就好了。但现实中有很多时候并没有这么简单。如代销(实质出售)、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离开增值税链条)、自产货物用于分配、赠送等都相对容易理解。这里有一个不太容易理解的,就是货物在不同机构之间跨县(区)移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就是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货物在不同机构之间跨县(区)移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为了搞懂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知道增值税如何缴纳的。大家都知道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6:4)税种,但究竟是如何共享的呢?



因此在不同县区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否则就会导致各个县区分享的数额失衡,比如一个机构购进产品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转移出去后没有销项,另一个机构没有进项却有大量销项,视同销售会使得增值税链条更加完整,有利于监管,并且企业也没有因此多缴纳税额。




2、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很多人分不清发给员工的福利是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还是不计算进项,在那里背,然后背着背着就混淆了。


要搞懂这个问题,你首先要明白我们的增值税是什么意思,顾名思义,增值税就是对因企业活动造成商品增值的部分征税,可是商品在企业到底增值了多少难以界定,因此就用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就得到了增值税应纳税额。那么自产的商品主要目的是用来升值获利,企业的加工使得商品增值了,这时候当做员工福利发放,那就必须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不是购进的原材料不计进项。


如果是外购的商品直接发放给员工,那么这个过程企业实际上是作为一个消费者存在的,这部分商品没有一个增值获利的过程,因此不计进项,也没有销项。(当然,你非说发给员工,员工干活更有动力,企业增值获利,这就是杠精了)


当然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为员工提供服务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内。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用于捐赠的商品仍然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3、如何辨析零税率、免税、不在范围


对于有基础的考生来说,这没什么好辨析的,但对于小白来说,还是需要解释一下的。


所谓的“不在范围”最容易理解,就是说不属于增值税管辖,比如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等,再有就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整个融资性售后回租放在一起按照金融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谓的“免税”,就是当前环节不计算销项税额,因为是免税项目,所以之前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所谓的“零税率”,就比“免税”更好一些了,不仅当前环节不计算销项税额,而且之前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使得税率归零。


所以对于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实行的是“零税率”,而不是“免税”。对于国际运输中,有相关运输资质的纳税人,实行“零税率”,而如果没有资质(其实就是中介),实行的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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