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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辽宁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2008年,莱芜市某居委会建设19923平方米住宅楼。2008年10月10日,莱芜市人防办作出征收决定,要求该居委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494225元,后莱芜市人防办未经法定程序将上述费用变更为100万元,并在该居委会仅缴纳10万元的情况下,以该居委会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莱芜市人防办违法执法,由此造成1394225元的国有财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


2018年6月21日,莱城区检察院依法向莱城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莱芜市人防办将征收决定书确定的1494225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变更为100万元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莱芜市人防办依法全面履职,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欠缴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394225元。莱城区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莱芜市人防办将某居委会欠缴的1394225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部追缴到位。2018年11月9日,莱城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确认莱芜市人防办将征收决定书确定的1494225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变更为100万元的行为违法。


在聊城临清,检察院起诉了林业局。2014年6月,临清市潘庄镇东路寨东村村委会研究决定,将该村沙荒地上8000余棵杨树卖于王某。王某未取得采伐许可证,非法将上述杨树砍伐。临清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公安部门未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立案处理的情况下,临清市林业局未责令相关违法行为人补种树木,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共发现公益案件线索2471件,立案2210件,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928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58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1870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整改率达90%以上。共督促政府和相关行政机关关停非法排污企业260家,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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