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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适用税率的差别)


当企业从事的经营业务不唯一,作为财务人员面对企业经营多种应税项目,就要区分到底是兼营行为还是混合销售,两者之间的区别在哪里?在税法的规定上又有何不同? 接下来,我们结合实际案例带大家辨析这两种业务模式。


一、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一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总结:


1、纳税人在经营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彼此没有直接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互相独立即为兼营。如移动营业厅即有销售手机业务,又有提供服务的业务;


2,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是相互关联或存在从属关系。如商场销售家具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


二、案例分析




A商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份销售一台空调并负责提供上门安装,向消费者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零售价为2260元:


(1)A商场的同一个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安装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2)由于A商场的主营业务是销售货物,所以不必从中区分货物销售价款和提供劳务价款,一并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就该项业务,A商场应计算销项税额260元(2260÷1.13×13%)。




三、特别提示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


3.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上述知识点,我们也整理出一张表格,更为清晰的展示二者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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