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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项目备案需哪些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表)




涉税新政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8月28日


文件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4/c5156066/content.html




小鼎解读:


本文件是继2020年第34号之后,再一篇于资源税实施之前的补充说明文件,本文件主要是展示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以及明确了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选加工为选矿产品的,计算扣减公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税务问答


请问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 号)的规定,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需要提示的是,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




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销售货物之后,购买方认为价格高了。为了后续的良性合作,销售方决定给予购买方价格补贴,该如何处理?




销售方给购买方价格补贴,可以视为销售方给予的价格折让,如果之前发票还未开具,销售方可以按照收到的价款减去支付给购买方的补贴价款确认销售额并开具发票; 如果之前销售方已经开具发票,支付的补贴应当开具红字发票。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定额发票有有效期吗?




旧版的定额发票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后停止使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的新版定额发票没有有效期的规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2 号 )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我们公司收到了政府补贴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分情况讨论,如果属于政府补贴款属于商品对价的一部分就要交增值税。如果不属于,则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 3 号)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二、如何理解该公告的规定?


据了解,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设备支付的费用能否抵减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




一、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11 年 11 月 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A公司给境外企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代扣代缴增值税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万元免税政策?




不享受。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的政策规定,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建筑公司有甲供材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请问现在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吗?




自 2019 年 10 月 16 日起,适用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了,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




第八条 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 2019 年 10 月 16日起施行。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 号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合伙企业当年亏损,法人合伙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能以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不能抵减盈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T公司为香港公司百分百控股,A为香港籍的员工,工资全部由境外公司支付,他在大陆公司工作一段时间,需要缴纳那些税呢?




首先应确认该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工作是否超过 90 天,如果未超过90天,来源于中国境内但由境外支付部分贵司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累计超过 90 天不满 183天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无论境内还是境外支付,贵司均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一)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形。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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