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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已开具普通发票给客户(普通发票第一联是给客户了怎么办)

当月开错的发票,进行作废处理,是日常财务工作中常见的操作。但是您知道吗?不是所有发票都可以作废的哦,在以下情况,只能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一起来看~




关于发票红冲的细节问题




1、对于要冲红的已抵扣专用发票,应何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购买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注意:不是根据红字发票做进项转出)



2、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部分冲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由于一张蓝字发票的金额可以拆分填开多张红字信息表,因此一张蓝字发票可以对应多张红字信息表。




3、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有时间限制吗?




答:没有冲红时间限制,符合冲红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4、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发票,如果被红冲了,是否退回给销售方?




答:不可以。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5、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联次是否需要给客户?




答:实务中一般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操作:




如果购买方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或者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则须将红字发票寄回,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则不应将红字发票寄给购买方。




以下发票不能作废!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不可以作废重开。




3、已勾选申报抵扣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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