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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如何认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 法院如何认定)

在法院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甚至隐匿、转移财产,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权益难以兑现,针对这类行为,除了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外,法院还有更严厉的制裁手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2016年10月14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1187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莫某、刘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英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2015年4月5日开始,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息2%的利息(利息中扣除11000元),剩余未支付利息部分,利随本清。2017年1月16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莫某、刘东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2月23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罗英申请决定立案执行,并向莫某、刘东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017年3月,被告人莫某、刘东将财产申报中提及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天利上城X栋X-X号房产出售给他人并进行转移登记后,莫某向人民法院虚假报告该房产未取得产权登记。莫某、刘东未将上述房产出售款用于归还罗英的欠款,也未向人民法院报告该房产已出售。2017年10月30日,莫某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29日,莫某开始每月分期向罗英偿还欠款1000元(其中一期偿还500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刘东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投案。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莫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投案。莫某、刘东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指控,并认为被告人莫某、刘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请对其依法判处。


案件结果: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被告人莫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东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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