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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2006(德国可再生能源法2021中文版)







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代表执法检查组作报告时说,自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显著扩大,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升。我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累计装机规模均居世界首位。可再生能源法主要法律制度基本落实,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基本实现了立法目的。  


报告同时指出,伴随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全额保障性收购、费用补偿等部分法律制度,也存在统筹协调不够、落实不到位、监管薄弱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提出做好顶层设计、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健全政策措施、坚持科技创新、进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等建议,来全面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


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注重经济激励,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财政支持,是法律实施取得的显著成效。  


法律第五章、第六章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经济调控有关法律制度,包括分类电价、发展基金、财税政策等。  


报告显示,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了基于固定电价下的补贴政策,明确上网电价高于煤电标杆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偿。2019年将上网标杆电价调整为指导价,新增项目上网电价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同时电价附加征收标准逐步提高,由初期每度电0.1分调整为2016年每度电1.9分。  


财政部设立专项资金,累计拨付1312亿元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化规模应用,支持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等。据财政部统计,2012年以来累计安排补贴资金超过4500亿元,为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税收方面,积极落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风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下调增值税税率,可再生能源相关企业普遍受益。


电价补偿和发展基金问题较突出  


报告同时指出,电价补偿和发展基金问题较为突出。  


法律第二十条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 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法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检查中各地反映,电价补偿政策落实不到位,补贴资金来源不足,补贴发放不及时,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反映,现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已远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目前征收总额仅能满足2015年底前已并网项目的补贴需求,“十三五”期间90%以上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资金来源尚未落实。  


报告指出,有三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未及时调整。2016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后期未作调整,其他资金来源不足,补偿缺口逐步扩大。  


电价附加未依法严格征收。第三方评估报告指出,2015年至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价平均附加征收率仅为84.4%。各地方广泛存在着只对公共电网工商业用户征收,对自备电厂用户、地方电网用电长期未征、少征等问题。  


发展规模缺乏有效控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电价调整滞后于技术发展水平,部分可再生能源企业追求高投资回报,非理性投资,抢装机、抢上网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未按照国家规划有效控制本地区发展规模,加剧了补贴缺口。


综合研究解决补贴资金拖欠问题  


针对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补贴资金拖欠等问题,报告建议,加强统筹协调,综合研究解决补贴资金拖欠问题。  


报告认为,国家发展改革、财政、能源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价格补贴政策,保持相关政策的科学性和连续性,合理确定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动态调整和补贴退坡有关政策的调整方向、节奏等,稳定企业预期。要统筹考虑政府财政支撑能力、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开拓思路提出解决存量项目补贴缺口的新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新增项目补贴需求。  


建议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法修改  


根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能源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针对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报告建议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法修改。  


在立法目的中充分体现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综合考虑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合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目标,明确由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共同承担全额保障性收购责任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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