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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土地使用税税率(江西省土地交易契税税率多少)

抚州市自然资源局


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


二0二一年一月




咨询途径


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0794-2150022;


监督投诉渠道: 0794-2150022


办公地址


抚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金巢大道1199号中央钻石广场B座二楼。


办公时间


9:00—17:00



一、注销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权利消灭材料: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纸质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送达。


办公时间


9:00—17:00


节假日预约办理登记业务。



二、预告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 ;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和权属材料:


(1)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


(2)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3)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5.无限售限购情况的说明材料(限购地区以及因取得政策性住房而影响购房资格等情况)。


6.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政府补贴住房)符合上市材料。


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送达。


办公时间


9:00—17:00


节假日预约办理登记业务。





三、异议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 ;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的要求,住宅类40元/件,非住宅类275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办公时间


9:00—17:00


节假日预约办理登记业务。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纳税申报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入股)取得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权籍调查成果;


5.税费缴清证明原件1份。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的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2. 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


9:00—17:00


节假日正常办理登记业务。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纳税申报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 ;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包括:


(1)单套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的,提供:①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含交接书)(核对原件);②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1份;


(2)单套存量房买卖(含购房按揭)的,提供: ①婚姻证明(核对原件);②房屋转让合同原件1份;③购房按揭的,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借款抵押合同1份;


(3)房改购房的,提供:①婚姻证明(核对原件) ;②房改价格审批表原件1份;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或公有住房换购协议书原件1份;④房改专用发票和扩面发票原件1份;


(4)房改房收购的,提供:①婚姻证明(核对原件);②公有住房换购协议书或收购协议书原件1份;③公有住房价格审批表(核对原件) ;


(5)互换的,提供:①婚姻证明(核对原件);②互换协议书原件1份;


(6)赠与(受遗赠)的,提供:①婚姻证明(核对原件);②赠与或受遗赠证明材料(例如赠与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原件1份;


(7)继承.析产的,提供:继承权、析产证明材料(例如继承权、析产生效法律文书等)原件1份;


(8)安置房产权的,提供:①婚姻证明(核对原件);②产权调换协议书、补偿安置协议书或收购协议等原件1份,其中集体土地上补偿安置的,提供推举房屋权利人的协议约定书原件1份;③安置证明,如被补偿人安置资格的确认核查表、被补偿人的福利性分房及货币补偿的核查表等原件1份;④资金结算证明和付款发票原件1份;


(9)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10)企业改制的,提供:①改制文件(核对原件);②不动产进入改制企业资产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11)企业各类转移登记提供:①合并或分立的,提供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②资产调拨的,提供同意资产调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③企业清算的,提供企业股东会决议和经工商备案的清算报告或法院清算裁定书原件1份;④企业之间买卖的,提供买卖合同、首次转让审批文件原件1份,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对原件) ;


(12)其他转移登记,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


权转移的证明材料,例如:财产约定的提供约定书原件1份;“转企”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个转企”证明(核对原件)、投资入股协议书(核对原件)、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核对原件)。


5. 税收联办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核对原件)、申请税率优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例如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


的原始凭证、货币安置协议、拆迁公告、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等);


6. 涉及保障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集体或国有资产处置等政策性限制的不动产,需提供可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7.税费缴清证明原件1份。


办结时限


1. 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5个工作日。


2. 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批量业务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5个工作日。


3. 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 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的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2. 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


9:00—17:00


节假日正常办理登记业务。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纳税申报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 ;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当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2)规划部门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材料,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竣工材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意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提交竣工材料。


6.权籍调查成果;


7.税费缴清证明原件1份;


8.政策性住房(集资建房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还应提交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城市更新项目及其他涉及拆迁的还应提交拆迁安置相关材料。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的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2. 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


9:00—17:00


节假日正常办理登记业务。



七、更正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 ;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材料;


5.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 不收费 ;


2. 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


9:00—17:00


节假日正常办理登记业务。



八、抵押权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 ;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主债权合同;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7.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还应提交相应的主债权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度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8.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材料。


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 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 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的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2. 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


9:00—17:00


节假日正常办理登记业务。



九、查封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查封或预查封的相关法律文书。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公时间


9:00—17:00


节假日预约办理登记业务。



十、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材料目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涉及个人出售、互换、份额约定等权利处分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到登记现场签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 ;


3.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证明发生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民政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3)房屋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和房屋竣工验收材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项目用地检查核验意见);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地价缴纳凭证或材料。


(4)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材料。


(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材料。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房管部门等有权批准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补交价款的凭据;涉及划拨转出让等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权利性质变更批准文件,补交土地出让金凭据。


(8)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材料。


(9)面积、界址变化的,提交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5.税收联办的需提供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核对原件)、申请税率优惠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例如房屋原值凭证、允许扣除税金及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货币安置协议、拆迁公告、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等);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1. 不收费 ;


2. 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


9:00—17:00


节假日正常办理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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