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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以及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同时,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满足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的条件。其中,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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