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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图列(简述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标准)




瑞士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全球创新指数位列第一。其旅游资源丰富,有世界公园的美誉;其人均GDP一直居世界前列,在欧洲仅次于卢森堡。




今天我们要来探讨一起与远在欧洲的瑞士有关的税案。




2019年中下旬,税务人员在开展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复核工作时发现A公司在18年发生的一笔对外支付存在较大税务风险疑点。




于是税务人员立即对A公司展开了调查。




经了解得知A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半导体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晶圆委外加工。




该公司成立两年之久,却并未发生过实际业务,且账面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而其在18年8月发生的这笔境外支付交易,涉及金额是825万瑞典克朗,折合人民币约600余万元。




经查得知这笔交易还未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对此税务人员前往了A公司做进一步调查。




A公司向税务人员提供了交易合同、相关技术资料和财务报表等资料。




一份与瑞典B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




合同内容包括B公司为A公司提供生产制作工艺、生产路线图和生产流程等。




且提到了A公司在2018年8月15日,向B公司支付了一笔关于碳化硅的咨询服务费。




对此A公司解释称其是在境外与B公司发生的这笔业务,所以认为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纳相关税费,所以其在交易过程中仅从技术层面进行备案,没做任何税务处理。




对此,税务人员又重新梳理了一遍这份合同,果然有了新发现,合同设置了保密条款和限制使用条款。




且合同中显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出让相关数据与图纸,并在合同到期后归还双方数据资料和图纸。




换言之A公司在期限内,拥有B公司所提供资料的完整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因此A公司对交易实质可能存在误判的可能。




根据相关规定税务人员认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来源地,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来源地。




而处在瑞士的B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其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但是取得的来源在中国的所得,所以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A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最终,A公司申报补缴了企业所得税款近70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什么是偷税吧!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会计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关于这起案件你怎么看?一起评论区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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