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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税率(劳务公司的税率及税种最新)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执行,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上一期,我们一起学习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内容。


税务小贴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变化点
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正常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的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1.原“36个月”修改为“6个月”

2.罚款金额从“1万元”提升至“10万元”


3.新增“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本部分为新增部分,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细化。
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原“36个月”修改为“6个月”;

2.原“次月”修改为“当月”。


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本规定为新增部分,对多次发生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了明确
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原“次月”修改为“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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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小王


我们公司在10个月前受到了环保部门行政处罚2万元,若按以往政策我公司不能申请即征即退,若按新《公告》则仍可以申请退税,那么我应该按哪个政策来?


申税小微小课堂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公告》规定执行。


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公告》执行的当月起(2022年3月),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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