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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取消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的,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 倍以下且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


继续教育记录,并记人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三、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


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 倍以下且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


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


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


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


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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