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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个人所得税计算法(新疆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6〕59号)规定了如下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文号可见,该文件是2006年制定的。


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含15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即: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0/C1 X1/C2 …… Xn/Cn 1)÷N


其中,X0、X1……Xn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及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C1、C2……Cn 1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 1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职工参与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对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前(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在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3%。即: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3%。


为使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老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107号)规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设立5年过渡期。对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若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则按老办法算出的金额发放。若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则高出部分按如下比例逐年递增计发:2006年退休,比例为10%;2007年退休,比例为30%;2008年退休,比例为50%;2009年退休,比例为70%;2010年退休,比例为90%;2011年1月1日结束过渡期。


该计发办法还规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等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该计发办法有其特殊之处。第一,该计发办法看起来比其他省份的简洁。第二,该办法规定了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后退休的两种情况:一是2006年初之后退休;二是1996年初之前参加工作、2006年初之后退休。没提及如下两种退休情况:1995年末之前退休;1996年初至2005年末之间退休。也就是说,对后两种退休情况应该有别的计发办法规定养老金计发标准。第三,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式中,“X0、X1……Xn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及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这一陈述不同于其他省份的相应陈述。不过,可以相信其希望指向的内容应该是相同的。


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对于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精神制定的。比较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可见,新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结合了新疆实际、在国发〔2005〕38号文件基础上有所调整。若对新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进行精算测评,则应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精算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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