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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自什么时候起实施(四川省出台《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两个“首次


四种情形


规范了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能否认定工伤的尺度


该《条例》也更加规范。在《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四种情形。既给职工在疫情防治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情形提供了工伤保障,又规范了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在工间就餐、休息、如厕时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能否认定工伤的统一尺度。


同时,《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为四川省即将实行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提供了法律基础。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将合理均衡各地区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减轻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增强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力度。


但《条例》也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规定,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并且在《条例》第四十三条增加了,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为何四川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和保障《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四川省工伤保险事业取得显著进展,在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9年底,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1177万人,基金累计结存83.9亿元,全部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待遇连续16年提升,稳步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更好适应职业人群对职业伤害保障的需要,特别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工伤保险制度亟待拓展覆盖范围、理清政策边界、提升统筹层次、下延服务职能,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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