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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看点解析刑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十一专家解读)

廖建灵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4条在竞技体育中将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行为纳入犯罪。竞技体育是集比赛公平性要求和各利益主体文化传播需求、政治交流需求、经济创收需求的综合性场景。在竞技体育中使用兴奋剂,有违国家对兴奋剂的管理秩序,侵害了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破坏共同体建构的体育公平竞争秩序,并有害于人们对纯洁体育精神价值的维护。现有刑事立法立足于兴奋剂特殊性质的管理,却忽略了对体育法益的保护,兴奋剂犯罪的刑事实践也暴露出相应的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


《2021年兴奋剂目录》列举了7大类358个兴奋剂品种,范围涵盖精神类、麻醉类、毒性药品类等。因兴奋剂特殊的结构和功能,对其进行特殊管理有其必要性、正当性、合理性。在体育竞技中使用兴奋剂,无益于体育事业发展的有害行为,但对该有害行为的惩治,是否应该动用刑事法律的手段,当今各国有不同的立法和实践,我国在探索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2021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反兴奋剂犯罪做出明确规定,但其在刑法理论上尚有探讨的空间和必要。本文从反兴奋剂犯罪立法前的规范及惩处情况、存在的问题,反兴奋剂刑事立法规范、不足等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以为后期兴奋剂犯罪立法及法律适用提供一些完善的视角。


由上述立法可以看出,对实践中出现的强迫、组织、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中使用兴奋剂的情形,对运动员辅助人员进行民事处罚、纪律处罚均有法可依。虽在《反兴奋剂条例》中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以前,刑事立法中欠缺直接相关的犯罪条款内容。


滥用兴奋剂侵犯法益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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