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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政策文件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提出新增M级,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M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激励措施: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评价指标


(一)税务登记情况


开业、扣缴税款、税务变更登记;登记证件使用;年检和换证;银行账号报告;纳税认定情况。


(二)纳税申报情况


按期纳税申报率、准确率;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准确率;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欠缴税款情况;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涉税违法犯罪记录;税务行政处罚记录;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摘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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