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国税代征地税(国税地税是什么税)

纳税人拒绝接受委托代征税款的,由委托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该通知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其中不仅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加强互相委托代征税收,还明确了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范围、职责分工、票据使用、责任界定等。


该通知明确,各地国税、地税部门要结合当地税源、征管资源配置及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加强互相委托代征。


代征范围重点包括:税源相对分散但计征简便的;执法风险较小,便于管理的;与受托方主体税种紧密相连的;有利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


互相委托代征之后,在有关票据使用上如何处理?


对此该通知规定,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可使用委托方税务机关票据;如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受托方税务机关票据。使用委托方税务机关票据的,由委托方税务机关负责收入对账和会计核算等工作,受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征税款;使用受托方税务机关票据的,由受托方税务机关负责收入对账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在责任界定上通知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受托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依法征收税款,履行协议确定的管理职责,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委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收缴、结报和税源变动等信息的核对,对受托方协议履行和为纳税人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纳税人满意度得到有效提升。发生退库等特殊事项,由委托方负责处理,受托方配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