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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名册365(公司法股东名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转让文据只涉及H股


3、转让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4、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5、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超过四位


6、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


所有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可以只用人手签署转让文据,或盖上公司的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表格可用人手签署或形式签署。


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遗失股票的,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内资股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处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正本存放的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H股遗失申请补发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司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其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票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九十日,每三十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新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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