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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需要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吗(矿产资源补偿费通过应交税费吗)

导读:行政机关决定关闭合法煤矿,实质上是将对煤矿企业已取得的采矿许可的撤回,故应当给予煤矿企业合理的补偿。那么煤矿企业可以主张哪些补偿项目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简要的解析,便于读者朋友们理解和适用。


一、煤矿企业向行政机关主张补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二、煤矿企业可主张的补偿项目的范围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当煤矿企业的合法煤矿被行政机关决定关闭后,若当地关于煤矿补偿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则煤矿企业可依据该规定向行政机关主张依法补偿。但若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未作出规定的,则煤矿企业可在其实际投入的损失范围内,向行政机关主张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具体实际投入的损失,可参考如下内容:


一、转制投入


即煤矿企业在国有煤矿转制过程中,购买煤矿资产或购买转制后煤矿公司的股权,所投入的金额。


二、建设投入


建设投入以煤矿实际投入为准,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土地出让费、矿井勘察设计费、水环保报告编制及审查费、研究试验费、临时设施费、项目立项审批等费用等;


(二)平整土地费用、煤矿地面建筑(办公用房、厂房等)建设工程费用、地上运输工程建设费用、井巷工程建设费用、设备安装工程费用;建材购置费、设备购置费(工具、器具、机械设备)等。


三、采矿权价款投入


即购买煤矿的采矿权所投入的实际金额。


四、整改投入


如:调整井下采掘工作面,维修加固和清理井下巷道的整改投入;对矿井运输、通风、排水、井下电气设备设施、瓦斯防治、矿井安全监控检测系统的整改投入;组织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支付整改人员工资等相关整改投入。


五、其他投入


如:矿井安全补套费用、矿井开拓延深工程费用、矿井水费及电费、矿井工人工资、社保及保险投入、矿井工人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费、矿井资源储量报告费及初审、评审费;采矿权使用费、地质勘探费、机械设备迁移及拆除费;安全保证金、炸药购买费用等等。


最后,专业律师提示,当合法煤矿被行政机关关闭后,煤矿企业一定要及时通过合法措施、法律程序,及时向行政机关主张补偿利益,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严重损失。此外,因煤矿被关闭所产生的损失巨大,故煤矿企业最好在律师的帮助下,根据煤矿具体情况和实际投入的相关证据,来精准的确定主张补偿的项目和具体金额,以便煤矿企业能通过法律程序,尽快取得合理补偿,并弥补自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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