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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商业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个税法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政策亟需调整?试点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尚待解决?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孙洁


孙洁:2018年和2019年,我去了上海、苏州等试点城市进行了调研。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了养老金个人领取环节税率问题,而保险机构也多次反馈该问题。


根据2018年4月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税收政策方面,企业支付给个人工资部分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采取递延纳税,即个人在规定限额内的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领取时按 7.5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7.5%税率是按旧税法的3500元/月的起征点、适用税率和申报方式测算出的结果。在2018年10月1日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扩大了税率级距,同时引入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国税总局和保险机构均进行了相关测算,起征点3500元以及起税点5000元这两种情况下,个人领取环节税率应该是不大一样。根据保险公司的测算,起征点5000元的情况下,3.5%至5%的税率范围是比较合适。不过,保险业依据大数法则来厘定保险价格,个人税率还要考虑全国真正纳税的人数和个人的实际情况才能得到更准确的测算结果。


根据调研,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如果退休以后个人领取养老金阶段继续沿用7.5%税率,将出现税负偏高的情况,不利于吸引投保人购买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延缓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发展。我们建议要重新测算领取环节的税率, 适当降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金领取时的适用税率。


南都:从行业整体来看,保险机构对推动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积极性有待提高。


孙洁: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在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销售时,凭证生成、客户信息保全等操作流程比较复杂;另一方面,税延额度较小,1000元每月或6%的抵税额度,对于部分中高收入人群没有太大的吸引力。


南都:包括税率问题在内,你对于税延养老险试点过程出现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建议和思考?孙洁:主要有四方面的建议。第一,在所得类型问题上,试点政策规定个人领取环节以“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个税法应税所得项目删去了“其他所得”。孙洁建议称,修改试点政策原“其他所得”的表述。


第二,重新测算领取环节的税率, 适当降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领取时的适用税率。


第三,在试点政策适用对象问题上,试点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称为“综合所得”;将旧税法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那么,根据新个税法归并所得类型的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 “第三支柱”发展,建议将试点政策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居民纳税人。


此外,针对凭证扣除问题,试点政策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新个税法简化了扣缴凭证管理,因此建议试点政策缴税时可暂不提供凭证,由纳税人留存相关票据, 核查时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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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保险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体系


南都:你在提案中提及,将保险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体系。那么,有哪些具体的建议和思考?


孙洁:我的建议,一是对涉嫌保险欺诈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分级管理。这可以根据保险欺诈金额大小、是否构成实际损失、是否偿还损失、是否团伙作案等,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


二是将保险欺诈未遂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如果将保险欺诈未遂也列入社会信用体系,保险公司就不必赔款后在追偿了,直接可以依据虚假的材料进行惩戒,节省社会的反欺诈成本。


三是将涉嫌保险欺诈的投诉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部分保险欺诈案子呈现出专业化、团伙化态势,涉嫌保险欺诈者,不愿配合保险公司的核查,动辄向监管机构投诉,要求简化理赔流程、尽快赔付 。由于涉嫌保险欺诈者目的是骗取保费,投诉内容往往不实;且该类投诉,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层层转投诉、层层解释说明。而涉嫌欺诈者的成本仅仅是给投诉热线打个电话。为防止涉嫌保险欺诈者占用社会资源,或虚构保险事故、通过向监管机构投诉获得不当得利,建议银保监会能参考《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规定,根据投诉案件的是否有事实根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分类处理;并将事后查实属于涉嫌保险欺诈的投诉,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予以惩戒。


其他提案一览:


1,《关于引入保险机制助力电动自行车治理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孙洁:建议公安部在《公安部推出20项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新举措》的基础上,明确鼓励全国发展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警保联动,学习“长兴模式”。


通过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警保联动,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者购买责任保险,提高电动自行车所有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意识,提高损害赔偿能力,切实保障受害方合法权益;通过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警保联动,鼓励各级交管部门与保险行业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提供损害补偿和增值服务的功能作用,实现道路安全建设的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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