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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福建省对省外返工人员最新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劳务中介活动,明确管理职责,加强过程监管,维护良好的劳务中介市场秩序,经福建省政府同意,日前,福建省人社厅会同省工商局、公安厅出台了《福建省人力资源劳务中介管理服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从登记许可、用工管理、部门监管、诚信管理等方面提出21条措施。强调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在招用可能涉及存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隐患的人员应当先向当地公安、人社部门备案;劳务派遣单位新招用劳动者时应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用工备案);当地人社、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建立会商机制,应对辖区内的劳务派遣单位、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开展普法教育、业务培训,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和日常巡查。同时,《暂行规定》还在机构登记许可程序、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暂行规定》的出台,将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力资源劳务中介管理服务起到积极作用。(福建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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