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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对公账户转个人(个人如何通过支付宝转账对公帐户)


其实一说到公对私转账,很多人就把这个和偷税漏税、挪用公款、贪污腐败等挂钩,而大家对于其中合规和不合规的定义十分模糊,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如何报送相关信息也不清楚。所以本期,我们来聊聊关于公对私转账的一些金融风控知识和要求,供大家学习参考。


所谓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相应的不同账户也对应不同的管理规定。


  1.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3.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这里我们就发现一个经常被大家忽略的地方,即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账户属于单位结算账户。现实中,个体户的经营者一般均使用自己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开展业务经营,所以会认为这个账户属于个人银行账户。但是在政策中,个体工商户的账户无论是开立的对公账户还是个人账户,均视为单位银行计算账户进行管理,即“公户”的管理范畴。


公转私的范围

知道了什么是公对私转账,并不意味着什么钱都可以用,gon公转私其实是有范围的,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 工资、奖金收入。
  2.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 个人贷款转存。
  6.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 继承、赠与款项。
  8. 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 纳税退还。
  10. 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 其他合法款项。

了解完账户的分类,我们就能知道,单位组织、个体工商户向个人转账的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转私”行为。


上述的内容是可以“公对私”,但也不是随便支付,相关支付需要一些依据作为支持并且长期留存备查。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 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 奖励证明。
  3. 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 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 借款合同。
  7. 保险公司的证明。
  8. 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 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 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另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什么是“大额”转账

其实每天发生的公对私转账不计其数,金融机构为了防控风险,也对金融交易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即将满足一定金额和条件的交易分类为大额或可疑交易。而这类交易恰恰就是信息交换和共享的重要交易内容。


大额交易的标准是什么呢?


金融机构会将下列大额交易报告给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1.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可疑交易又是什么呢?


金融机构会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1.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 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4.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 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 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7. 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8. 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9. 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10. 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11.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12.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13. 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4. 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15. 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16. 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17. 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18. 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不过对于有些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1. 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2. 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3. 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4. 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5. 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6. 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7.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8.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9.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10.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非金融机构转账

不光是对传统金融机构,针对非金融支付机构,比如微信、支付宝等这类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部门也提出了相关报告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1.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
  2. 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 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 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同时客户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的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款项划转、预付卡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款项划转,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交大额交易报告。而对于跨境收单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支付的人民币交易金额计算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客户通过绑定境外银行卡进行支付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收单机构与其结算的人民币交易金额计算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所以可见对非金融机构的支付业务,无论是境内境外也是需要被报告的。但是以下业务,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无需报告:


  1. 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2. 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收取的手续费用;
  3. 交易背景为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
  4.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大额交易


第三方支付


现金收支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


单位划转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


自然人转账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


跨境交易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


自然人客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


大额交易和第三方支付交易的报送机制对比


关于提现的规定

说完公转私的转账规定,有人会问,如果是公司直接提现,线下给钱,是不是就可以不受这个转账的规定制约了呢?其实不然,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已经在逐步加强人民币现钞的管理了。


近年来,现金需求有增无减。尤其是大额现金广泛使用,容易被腐败、偷逃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蕴含较大风险。各国普遍强化对大额现金的管理。我国大额现金管理存在监管覆盖面有限、法律效力不足等薄弱环节,亟待强化。


2020年,央行就发布了《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通知》规定试点为期2年,先在河北省开展,再推广至浙江省、深圳市。目前设定河北省、浙江省和深圳市试点对公账户管理起点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起点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20万元。而这三个地方试点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业务管理基础较好,浙江省、深圳市均为全国现金投放重点区域,浙江省一些行业大额用现情况突出,个人账户大额用现情况突出,深港之间人民币现钞跨境流动普遍。


上面的内容我们整理了“公对私”转账的一些银行规定,后面我们将聊聊税务的一些风险识别和方案建议。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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