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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税则三大原则(进出口税收的基本原则)

海关税则是保护国家生产建设与抵制外来经济侵袭的锐利武器,任何独立国家都必须有关税自主权。但中国自鸦片战争以后到新中国成立前先后共有十来本税则,却都受到不平等条约的束缚,没有外国列强的允准,中国政府无权擅增一分一厘的关税。一八四三年至一九二九年的八十六年中,进口税则虽曾修改过四次,但修订后的实际结果,仍在“值百抽五”之下。一九二九年,南京政府先后同美、德、英、法等十二个国家,签订了承认中国关税自主的条约,并于同年施行“固定税则”,税率提高到百分之七·五至百分之二十五·五,而实际上是以原税率百分之五与一九二五年北京关税特别会议英、美、日专门委员所提的七级附加税率合并制定,不具有保护国内生产的作用。一九三一、一九三三、一九三四年的修订,同样也是仰承英、美、日等国的意志。一九四八年制定的税则还加上了专为美国利益服务的所谓协定减让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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