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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1、纳税人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该怎么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增值税普通发票开错,该怎么处理?


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的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回发票全部联次,并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留存备查;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将对应发票进行“作废”处理。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跨月发现发票开具错误,收回发票全部联次,全联次留存备查;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将对应发票进行“冲红”处理。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3、企业被列入税收“黑名单”后,怎么撤出黑名单?


4、企业取得哪些所得已在海外缴纳的税款,可以当期应纳税额抵免?


5、哪些会计资料需要进行归档处理?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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