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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

创收税收执行标准尘埃落定。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业内人士认为,基金可作为核算单位,而不仅是按单一项目计税,明确基金收入性质是股息、红利和项目转让收益,而不是经营性收入。这是基金行业顶层制度安排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


打消创投机构税收顾虑


盛世投资首席执行官张洋认为,基金收入性质是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益,而不是经营性收入,明确基金收入的性质,实际上回归了创业投资创造收益的本源,使其和经营性的企业分开;也是备案制度出台后,基础设施建设和大数据收集进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张洋表示,此次明确两种选择,从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创投行业来说,在年度内进行税收的调节和优化,难度并不小。对于创业投资这一估值中枢、退出机会以及退出渠道都面临很大不确定性的行业,可能更倾向选择更为确定的因素。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贺俊认为,这次对于创投企业实施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的定调,是对我国私募创投行业的一个重大利好,在根本上解除了创投类私募投资基金尤其是个人私募基金投资者在所得税适用上的疑虑,更是继9月份关于“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后,中央对于创投税收政策的重要举措。


“可以看作是前几个月创投税收争执的解决思路,给了创投机构税率适用的选择。”北京某知名律所私募基金技术总监表示。


建议进一步出台配套细则


贺俊表示,虽然这次决定按照两种税收方案给予创投基金作出选择,但按照税收原则,创投基金需要在一开始就选择适用的计税标准,不可以中途随意变更。因此,对于创投企业来说,下一步除了按照国家政策依法纳税,选择适当的计税标准外,还要加强对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做好基金净值测算。


本文源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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