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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转销项税额借方余额怎么理解(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下转D108版)

(上接D106版)


截止本回复函出具日,公司已针对本项目的应收账款多次与业主方沟通和催收。目前,业主方已向公司提供了融资及付款计划。根据业主提供的融资及付款计划,业主将分批偿还前期设备欠款,拟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万美金,12月31日前支付3,000万美金,其余应付款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


四、公司与印尼大河项目业主对账情况。


公司已向业主方发送询证函对上述应收账款予以确认,详见备查文件。


5. 请自查你公司在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未按期获得清偿时,是否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11.11.3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1.11.3第二条规定: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经公司自查,基于印尼大河公司在商务实务中较为良好的合作关系,且业主方提供了融资和付款计划,公司认为该笔应收账款风险可控,因此未予公告。


6. 请说明在印尼大河项目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下,你公司未对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个别计提减值准备的理由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与印尼项目业主合作关系良好,尽管出现逾期未支付合同款的情况,但逾期金额并不大。且业主方已向公司提供融资及付款计划,公司认为本项目应收账款风险可控,不存在应收账款不能回收的重大风险。进行单项减值测试后,公司认为印尼大河项目应收账款不存在减值,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计入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截止2017年12月31日,大河项目应收账款账龄在一年以内,按照5%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综上,公司认为对印尼大河项目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是合理的,可不使用应收账款个别认定法计提减值准备。


7.你公司5月1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神雾集团5月1日召开的投资者调研电话会议中,对参与电话会议的投资者表示,关于你公司对印尼大河的应收账款,由于印尼大河“业主融资往后延,应该在18年三季度会陆陆续续收回,基本上大河项目在18年应收账款应该大部分都会收回”。上述表述与你公司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未能获取业主履约能力改善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存在明显差异。


请说明你公司作出上述表述的具体依据,有关业主融资的具体情况及预期,并向我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请你公司自查上述事项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8条规定,你公司在与特定对象电话会议中透露上述信息是否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1、有关印尼大河业主融资计划及预期情况说明


回复:


截止本回复函出具日,业主方已向公司提供融资及付款计划,根据融资及付款计划的安排,业主将分批支付前期设备欠款:拟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1,500万美金,12月31日前支付3,000万美金,其余应付款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


2、请你公司自查上述事项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8条规定,你公司在与特定对象电话会议中透露上述信息是否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回复:


神雾集团与神雾节能、神雾环保于2018年5月1日召开投资者调研电话会议,我司于当天会议结束后及时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并于2018年5月2日(星期一)开市前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1、2.8之规定,经公司自查,上述事项并未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等原则。


8. 请会计师说明针对印尼大河所执行的各项实质性审计程序的具体情况。


回复:


详见年审会计师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大信备字[2018]第1-00461号)。


(三)有关持续经营能力的问题


审计报告“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显示:截止年度报告出具日,公司部分银行债务及融资租赁债务出现逾期,职工薪酬不能按时支付,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应收账款69,753万元被质押给债权人,部分工程项目施工处于停滞状态。请你公司:


1. 详细说明上述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具体情况、发生时间及后续解决措施;


回复:


一、上述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事项发生的具体情况


因控股股东神雾集团出现流动性困难,自2018年1月底开始公司部分由神雾集团提供担保的银行授信受到影响,公司融资业务受限,再加上部分重点项目回款不达预期,造成公司短期流动性紧张的局面,致使职工薪酬自2018年1月起不能按时支付;部分债务自2018年3月出现逾期。


截止2017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有18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金额合计47.43万元。因被查封账户涉及金额较小且非公司主要账户,上述账户冻结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截止本回复函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二、后续解决措施


(一)补充增信。公司于2018年3月8日-3月20日将全资子公司江苏院应收账款69,753万元质押给4家银行,补充增信,取得谅解。


(二)磋商延期。公司成立债务处理工作小组,对到期债务申请延期,目前已先后和各类债权人磋商解决方案并已取得积极进展。


(三)加强应收账款催收。公司成立了应收账款催收小组,针对具体项目制定了催收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去电、去函、专人上门、法律诉讼等手段。至本回复函出具之日,已收回部分账款。


(四)寻求战投股东帮助。随着控股股东首批战略投资人—上海图世的引入,公司已向其寻求财务帮助。后续战略投资者主要以大型国企、央企为主。随着实力股东的进入,公司的资金状况、业务环境将得到大幅改善,公司将抓住这个重大契机推进项目实施。5月上旬随着公司资金状况的陆续好转,公司已开始补发职工工资,预计到6月份职工薪酬可正常发放,并能解决信托逾期债务。


2. 自查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是否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11.11.4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理由。


回复:


截止本回复函出具之日,对照《股票交易规则》第11.11.3、11.11.4条规定,经公司自查:


一、公司于2018年5月7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因公司及江苏院出现流动性困难,致使江苏院部分信托借款未能如期偿还。截止本回复函出具日,上述信托逾期利息已偿清,公司逾期本息总额为2006.09万元。


除上述债务逾期外,公司不存在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


二、截止2017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有18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金额合计47.43万元。因被查封账户涉及金额较小且非公司主要账户,上述账户冻结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并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界定的披露标准。


三、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披露了《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于2018年3月16日披露了《关于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的情况。


四、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3月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


截止本回复函出具日,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况。


(四)有关内部控制的问题


1.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你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21号”)第六条的要求,在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对以上情况作出声明,并提示投资者注意阅读年度报告内部控制相关章节中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相关信息。


回复: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21号”)第六条的要求,在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对上述情况作出声明,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阅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8-058)。


2. 你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与内控审计意见不一致。请你公司按照《编报规则第2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的相关章节中予以说明,并解释差异原因。


回复:


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已针对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财务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判定,与《内控审计报告》中认定的财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一致。造成最终认定差异的原因是公司和审计机构对财务内部控制缺陷是一般性缺陷还是重大缺陷的判定标准和尺度不同。


公司就《内控审计报告》中提及的财务内部控制问题已做出整改安排并在积极落实当中。


(五)其他


1. 请你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4号”)第六条的要求,补充说明:(1)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2)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3)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4)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1)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回复: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保留意见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预付款项余额108,327万元,主要为预付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22,000万元、上海迅度实业有限公司13,050万元、上海领程贸易有限公司12,900万元、南京恒荣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0,513万元、江苏宏大特种钢机械厂有限公司7,964万元。会计师认为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上述预付款项的实际用途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公司与上述预付款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二、公司本年度对印尼大河镍合金有限公司确认海外设备销售收入43,396万元、对大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工程设计收入12,239.50万元。因印尼大河镍合金有限公司、大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会计师认为未能获取业主履约能力改善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经济利益能否可靠流入及收入确认的恰当性。


(2)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回复:


公司认为上述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具体原因如下:


一、关于保留意见涉及预付款支付的问题


截止2017年末公司预付账款余额为108,327万元,其中:一般经营性预付账款余额为54,457万元;自投项目-内蒙古大板项目预付款余额为53,870万元。预付款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预付湖北广晟22,000万元,其中,主要用于金川二期和大板项目建安工程;


(二)预付上海迅度13,050万元,用于大板项目转底炉附属设备及矿热炉等设备采购;


(三)预付上海领程12,900万元,用于大板项目原料准备及原料处理相关设备采购;


(四)南京恒荣期末预付款余额10,513.22万元,用于广西景昇隆电气仪表自动化类设备、冷水江PLC及仪表、印尼大河项目电气仪表自动化类设备采购;


(五)江苏宏大期末预付款余额7,963.71万元,用于金川项目、印尼大河、广西景昇隆等项目通用设备的采购。


随着2018年各大项目的正常推进,上述涉及项目的设备采购、到货、工程施工、安装任务将逐步完成,相关预付款将结转为“在建工程”及“主营业务成本”。


二、关于保留意见涉及印尼大河项目的问题


审计报告中提及“未能获取业主履约能力改善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经济利益能否可靠流入及收入确认的恰当性”。针对该问题,经公司多次与业主方沟通,截止本回复函出具日,业主方已提供融资及付款计划,随着项目回款,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影响可消除。且公司已针对印尼大河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认为印尼大河应收账款风险可控,不认为存在审计报告中所述的“无法判断经济利益能否可靠流入贵公司及收入确认的恰当性”的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所涉及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回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专项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相关情况,本着严格、谨慎的原则,对公司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揭示了公司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


二、神雾节能独立董事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也曾就上述事项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多次沟通,同样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同时我们认为,本应由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没有经过董事会决策,独立董事也就对以上类似事项不知情,使得公司治理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所以我们同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尽快采取措施,对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的事项尽快解决。


(二)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同意董事会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提出的针对性整改意见及保证公司稳健经营等要求。


三、监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审计意见客观和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的财务状况,揭示了公司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同意《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监事会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及时间。


回复:


为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拟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一、应收账款回收


(一)公司已成立应收账款催收小组,针对具体项目制定了催收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去电、去函、专人上门、法律诉讼等手段。至本回复函出具之日,已收回部分账款。


(二)对于今后新签合同增强对业主资信、项目条件、履约能力等因素的调查、分析、评价,减少风险;


(三)合同执行中随时关注业主付款延迟、履约能力的变化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四)截止本回复函出具日,印尼大河项目业主已向公司提供了融资及付款计划。公司将根据该计划做好应收账款的催缴工作。


二、合理控制预付款的措施


(一)全面推进设备订货及施工进度,尽早进行设备交货以达到预付款结转条件;


(二)针对新签设备采购和建安合同,严格控制预付款比例和付款进度;


(三)根据各项目进度,科学计划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风险控制


公司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风险控制:


(一)完善内部审计机制,保障公司交易信息真实、完整。


(二)严格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过程,保证公司资产运营安全。


(三)狠抓目标管理,严格执行经营计划,保证公司经营高效有序。


随着控股股东神雾集团引入战略投资者工作进一步落实,市场环境将朝着更为有利的方向转变,公司面临的流动性问题将得以缓解,预计在三季度公司的经营状况将有所改善。


2. 请会计师按照《编报规则第14号》第六条的要求,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认为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具有审计准则所述的广泛性影响的原因;(2)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的影响金额,并说明考虑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如提供相关事项可能的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解释不可行的原因。


回复:


详见年审会计师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大信备字[2018]第1-00461号)。


二、关于你公司重大项目问题


(一)总体要求


请你公司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第五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你公司订单新增及执行情况;对于重大项目,详细披露其执行进度。


回复:


2017年度,公司新增合同27个,共计合同总金额766,008.88万元。2017年末,公司尚未执行完毕的重大合同(订单金额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共计13个,其中2017年新签重大合同3个,合同变更一个(尼克尔项目,变更后金额260,926万元),2017年度以前签订的重大合同10个。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的披露要求,公司报告期内新增订单和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见下表:




(二)内蒙古大板项目


报告期内你公司披露了拟投资内蒙古大板年产120万吨铬合金项目的公告,请你公司详细说明:


1、内蒙古大板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签署情况


回复:


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披露了《关于二级全资子公司拟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0))。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永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道新材料”)拟在内蒙古巴林右旗投资48亿元建设120万吨铬合金项目。


2017年8月11日内蒙古巴林右旗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本协议。2017年11月 22日,内蒙古巴林右旗人民政府与永道新材料公司在巴林右旗正式签署了《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内蒙古永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大板年产120万吨铬合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详见备查文件。


2、上述协议对于各项资源和建设条件的约定及履行进展情况


回复:


根据协议约定,内蒙古巴林右旗政府(以下简称“甲方”)负责向永道新材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提供各项资源和建设条件,主要约定如下:


一、煤炭资源


甲方负责协调煤炭生产企业向乙方提供长期稳定的项目用燃料煤供应,且享受当期优惠供给价格。


二、土地资源


甲方支持乙方将项目选址在赤峰巴林右旗大板煤电化基地,并按规定提供全部工业建设用地,项目工业建设用地面积约1500亩。甲方根据乙方项目用地需求分期供地,组织实施项目用地报批、招拍挂出让,乙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电力条件及设施


甲方协调将园区新建220kV变电站及220kV输变电线路纳入“十三五”电网规划,并协调投资建设变电站220kV接入系统线路,220kV变电站由乙方或乙方关联方投资建设;


四、水资源条件


甲方负责生产输水管线和生活用水的供应,生产输水管线施工至项目界区外一米,于2018年8月实现正式供水,生活水的各项指标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五、交通条件


(一)甲方协调落实铁路专用线投资主体,就原料、产品运输及价格等事宜为项目提供支撑;


(二)项目正式开工前,甲方负责将园区道路施工至项目厂区外一米,厂区内道路由乙方负责建设。


报告期内,本项目电力问题已纳入园区增量配电网规划。2017年8月8日园区增量配电网方案获得自治区批准,并上报国家能源局; 2017年12月4日,自治区已批准项目用地。截止目前,本项目土地已具备随时招牌挂条件,当地政府已多次催促摘牌;项目施工所需要的临时设施(水、电、道路等)已建设完毕,完全满足随时开工的准备。


3、相关筹备、融资及建设工作进度详细情况


回复:


内蒙古大板项目于2017年10月开始项目前期筹备,于2017年11月29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因公司存在流动性困难,项目融资及实际进度较原计划暂缓。


一、相关筹备工作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回复函出具日,该项目已完成前期相关的部分报批报建手续:



二、融资进度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与多家金融机构洽谈了关于本项目的合作及融资方式,形成初步的合作意见。此后受公司停牌影响,各家金融机构暂停了与我司关于此项目的进一步细节方案的沟通,但同时表示待公司经营基本面向好后,继续推进有关项目的合作事宜。截止目前,公司仍在继续与此前接洽的金融机构持续沟通,推进本项目融资工作。


同时,公司也在与控股股东及战投方就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沟通,借助神雾战投方的资金实力和产业背景,扩大本项目的融资渠道。公司将在资金紧张局面得到缓解后,继续推进大板项目的实施。公司预计若融资工作顺利推进,将在三季度开展本项目的现场施工。


4、相关工作进展是否与你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及协议约定存在不一致,如是,请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和解决措施


回复:


截止本回复函出具日,该项目实际进度滞后,项目是否顺利如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面对公司因流动性紧张带来的项目实施进度滞后问题,公司力争尽快解决经营困境。随着控股股东神雾集团引入实力、背景较强的战略投资者事宜取得实质性进展,公司的筹资环境、业务环境将得到大幅改善。若后期项目资金全部筹措到位,则该项目将正常按照原计划推进;若项目资金部分到位,将按照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分期建设。


(三)广西景昇隆项目


你公司2017年对广西景昇隆项目实现营业收入4.57亿元,期末应收账款7,255万元。请说明:


1、广西景昇隆项目的业务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的开展情况,你公司销售设备及设计成果的交付、业主确认及结算情况;


回复:


一、广西景昇隆项目设计合同实施情况与结算情况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院于2016年8月18日与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50万吨/年高端合金新材料项目设计合同,合同总金额9,800万元。


(二)2016年当年发生实际成本为166.47万元,按完工百分比法占预算总成本的6%;当年确认设计进度完成6%,确认设计进度收入554.91万元,同时与业主办理项目结算554.91万元;


(三) 2017年当年设计进度完成89.57%,确认设计进度收入8,297.45万元,同时与业主办理办理项目结算8,297.45万元;


(四)截止2017年末,该项目累计确认设计进度为95.75%,剩余4.25%的设计工作主要是为业主单位人员提供的人员培训费以及剩余设计图纸的对应工作量。


(五)截止2017年末,本项目累计确认收入8,852.36万元,与业主办理办理结算金额8,852.36万元,累计收取设计费5,880万元,应收账款余额2,972.36万元。


二、广西景昇隆项目设备材料供货及建安工程合同实施情况与结算情况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院于2017年6月25日与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50万吨级/年高端合金新材料项目PC合同,合同总金额438,000万元。


(二)2017年实际发生的成本为25,898.98万元,占预算总成本的9.8%。2017年确认项目完工进度9.8%,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进度收入为37,428.36万元。与业主办理工程结算4,282.94万元,已完工未结算部分计入存货-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未结算工程款为33,145.36万元。


(三)未结算工程款是因为未办理收款结算,也未取得业主的收款依据,所以不能转出未结算工程。本项目应收账款余额为4,282.94万元。


三、广西景昇隆项目业主确认的情况


江苏院向广西景昇隆项目业主交付了设计图纸、提供部分设备供货及建安服务,取得了业主确认的设计进度确认函及工程进度确认函,公司账面确认收入进度与业主确认的项目进度一致。


综上,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广西景昇隆设计项目累计确认进度95.75%,累计确认收入8,852.36万元,已结算金额8,852.36万元;工程承包项目累计确认进度9.8%,累计确认收入37,428.30万元,已结算金额4,282.94万元。广西景昇隆项目应收账款合计金额为7,255.30万元。


2、结合相关合同约定,说明你公司收入确认的依据是否充分;


回复:


设计项目,在完成项目将设计成果交付客户后,收取款项或取得收款的权利时确认收入;如果工程咨询设计业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收入、成本。公司向客户交付设计成果,同时取得业主确认的设计进度确认函,以此确认设计项目收入。


设备材料供货及土建安装项目,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根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完工进度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项目成本的确认资料主要为各项目实际发生的设备材料到货签收单、分包施工进度确认单、人工工资分配表、各类项目费用报销单及费用原始单据。项目收入依据项目完工进度确认,同时定期向业主获取项目完工进度确认资料、项目结算资料。


综上,本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收入确认依据充分。


3、说明项目的相关融资、建设、交付及付款工作进度是否与你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及协议约定存在不一致,如是,请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和解决措施;


回复:


截至回复函出具日,本项目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相关进展与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一致。


4、请会计师结合所执行的审计工作,对广西景昇隆项目涉及的收入、成本、应收款、存货等项目的会计确认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详见年审会计师关于对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大信备字[2018]第1-00461号)。


三.有关财务数据问题


(一)你公司分季度财务指标及2018年一季报显示,2017年第四季度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45亿元,占全年的34%,而2018年第一季度你公司仅实现收入202万元。请列表说明2017年四个季度及2018年第一季度的营业收入、成本、毛利率情况。


1、请列表说明2017年四个季度及2018年第一季度的营业收入、成本、毛利率情况


回复:


公司2017年度及2018年一季度分季度营业收入、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2、结合重大项目的工程进度和结算情况,请说明分季度财务指标大幅波动的原因,是否存在突击确认或跨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费用等情形。


回复:


一、2017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中,印尼大河及广西景昇隆项目设计工作共确认收入11,761.95万元,设计收入占一季度收入比重达到78.19%。历年来,江苏院设计毛利为75%左右,故一季度总体毛利率水平较高。第二季度到第四季度,随着设计及海外设备销售等高毛利率业务占比逐渐下降,平均毛利率水平逐季度降低。


二、2018年一季度,受春节长假及冬季季节性因素的影响,一季度是公司工程类业务的传统淡季。加之在“去杠杆”的宏观经济环境下,业主方项目融资进度迟滞,部分项目因资金原因进展放缓。同时公司控股股东神雾集团出现流动性紧张的困难,公司部分由神雾集团提供担保的融资受到影响,致使部分项目在完成前期投入、设备采购订货后不能按计划开展工程施工。公司2018年一季度在建项目处于停顿待工状态,业务收入主要由房租、专利收益等业务构成。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波动主要原因是重大项目的实施进度在各季度不均匀所致。 同时,2018年一季度收入受多重不利因素的叠加影响,在建项目处于停顿待工状态,致使该季度收入大幅下降。公司收入均是依照各项目具体实施进度确认,不存在突击确认或跨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费用等情形。


3、请会计师结合对相关认定所做的审计工作,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回复:


会计师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波动主要原因是重大项目的实施进度在各季度不均匀所致,同时,2018年一季度收入受公司流动性紧张的困难,在建项目陷入停滞状态,导致该季度收入大幅下降,公司报告期收入均是依照各项目具体实施进度确认。通过对公司2017年度收入、成本费用真实性及截止性进行检查,我们认为除印尼大河项目收入因审计范围受限(见印尼大河收入问题的回复)无法核实外,不存在突击确认或跨期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费用等情形。


(二)你公司2017年整体毛利率为47.53%,较2016年毛利率61.95%减少了14.42%,请说明毛利率发生大幅下降的原因。请列表说明分产品毛利率及分地区毛利率的变化情况。


回复:


一、公司2017年分产品毛利率及分地区毛利率情况说明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二、公司2017年整体毛利率下降的原因


(一)印尼大河2017年度毛利较2016年度下降的原因分析


印尼大河项目2016年出口设备多为转底炉核心自制设备,毛利率高于一般通用型设备,而2017年度印尼大河项目出口设备多为一般通用设备和钢结构设备等。


(二)公司2017年整体毛利较2016年度下降的原因分析


印尼大河项目设备销售在2016年总营业收入中占比为57.39%,而本报告期内占比下降到30%左右。


报告期内,境内工程总承包工程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70%,PC部分因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且建安工程毛利水平较低。因此,报告期内公司整体毛利水平较2016年度整体下降是受收入结构变化导致,属正常波动。


(三)请说明营业成本构成中设备材料成本及分包成本的结构发生大幅变化的原因。


回复:


2017年度公司营业成本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以看出,营业成本构成变动较大的项目主要为分包成本和设备材料成本。其中:


一、2017年度分包成本占总营业成本的比例由2016年度的8.90%上升到39.06%。2016年度分包成本主要为金川一期总承包工程建安分包成本。而2017年除金川二期项目外新签订的广西景昇隆、山东尼克尔总承包工程均正常推进,相应发生了建安工程分包成本;


二、设备材料成本占总营业成本的比例由2016年度的74.17%下降到48.82%,主要系2016年设备销售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57.39%,而2017年度占比仅为32.96%。此外,2017年正在执行的总承包项目主要处于土建施工阶段,因此,2017年设备材料成本较2016年度有所下降。


(四)你公司2017年末存货余额3.68亿元,主要由“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构成,请说明你公司存货项目较2016年末大幅增长的原因、涉及的项目名称、具体金额及期后结转情况。


回复:


一、2017年末及2016年末存货余额的构成说明


2017年末存货余额36,875.25万元,其中,未结算工程额34,945.49万元、原材料1,146.90万元、在产品782.86万元;2016年末存货余额2,089.66万元,其中,未结算工程额362.97万元、原材料1,092.12万元、在产品572.85万元、材料采购61.72万元。


二、存货余额同比增长原因


2017年末,公司存货项目较2016年末增加金额34,785.60万元。主要系未结算工程款增加了34,582.52万元。其中,广西景昇隆总包项目增加33,145.36万元;印尼大河设计项目增加1,755万元;中晋太行项目在2017年度转回355.1万元。


广西景昇隆总包和印尼大河设计项目已完工未结算金额大幅增加,主要是随着项目的推进,项目完成的工作量也在逐渐增加,但因为未办理收款结算,也未取得业主的收款依据,所以不能转出未结算工程。造成存货中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大幅增加。2017年末存货—未结算工程主要项目明细及期后结转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五)请说明你公司期末应付票据的开立时间、支付对象、涉及项目。


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应付票据总金额18,075.37万元,共计676笔,涉及供应商60家;具体发生情况详见公司备查文件。


(六)请说明其他流动资产“待转销项税”9,461万元、“出口退税款”1,926万元及其他流动负债“待转销项税”9,461万元的构成情况及确认依据。


回复:


一、待转销项税构成情况与确认依据


(一)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及其他流动负债的待转销项税9,461万元,为公司计提的已确认收入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具体情况详见“2017年末待转销项税构成明细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2、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6]22号《关于印发》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待转销项税额”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同时,已确认收入但未与业主进行开票结算计提的待转销项税额借方余额,通过“其他流动资产”列报。2016年5月1日至财会[2016]22号文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计提待转销项税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流动资产-待转销项税 XXX元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 XXX元


(三)“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公司经营工程承包业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及收款向客户开具发票,故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点与确认收入时点存在差异。


(四)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6]22号文要求,对于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确认收入未开具销售发票的部分计提待转销项税。


2017年末待转销项税构成明细表


单位:万元


(下转D1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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