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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及影响案(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刘汉元介绍,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养殖环节,畜禽养殖企业免缴企业所得税,水产养殖企业则要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该政策一方面导致两类企业利润差异巨大,另一方面导致大量水产养殖者为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愿进行公司化运作,更倾向于选择以个体户或合作社形式经营,制约了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在流通环节,水产与畜禽同样被实行了差异化的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增值税相关规定,在流通环节鲜活或初加工的水产品增值税税率为9%,而鲜活的猪、牛、羊、鸡、鸭等畜禽产品可以免缴增值税,进一步拉大了两个产业的利润差距。


“在此背景下,畜禽养殖企业近年来不断加大整合力度,推进产业升级,出现了一批特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刘汉元称,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目前我国生猪养殖企业CR10(行业集中度前10位)市场份额为12%,禽类养殖企业CR10达到40%,而水产养殖企业CR10不到2%,远远落后于畜禽养殖企业,产业整体呈现小、散、弱的局面,也暴露出食品安全、效率偏低、难监管等问题。


此外,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跨省使用,也阻碍了大宗水产品的流通。刘汉元称,目前向合作社、企业收购农产品,可以取得对方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而向个人养殖户收购时,对方所在的税务局往往对代开普通发票有各种限制,且全国各地的要求也不一致。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水产养殖户需提供租塘合同,对于多次转手的合同,税务局不予代开普通发票;有的地方规定,如果个人养殖户名下有法人实体,也不得代开普通发票,而农产品收购发票又不允许跨省进行开具,甚至部分省、市、自治区不允许跨市(县)使用。


“而我国水产养殖主要集中在华南、华东和华中等水资源丰富地区,与畜禽养殖可就地消费、易于加工的特点不同,水产品存在大量的全国范围内流通。”刘汉元认为,按照目前税法规定,只能在本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公司化运作存在取票难和取票成本高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刘汉元两点建议:


一是免征水产行业或水产养殖企业所得税。目前,水产行业中仅远洋捕捞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其产量仅占我国水产品产量的3.5%,产量占比超过80%的养殖部分却未能享受同样政策。建议相关部门针对水产行业出台与畜禽行业一致的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免征水产行业或水产养殖企业所得税,真正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助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目前我国财力及水产养殖企业规模测算,免征水产行业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税收并不会造成明显影响,同时还能有效促进个体户、合作社等转化为企业组织进行经营。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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