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
以上理解是错误,免租期免了租金,但是并未免房产税!
在免租期内需要按照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
参考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提醒
同样是原值1000万元的房产,月租金3.6万元,到底是合同签订上约定3个月免租期省税还是不约定免租期更节税?需要会计人员把两种方案框算一下来决定!
方案一:约定3个月免租期
1、免租期(前3个月)出租方每月应承担的房产税(从价计征)为:1000*(1-30%)*1.2%/12=0.7万元
2、租赁期(后9个月)出租方每月应承担的房产税(从租计征)为:36000元/月*12%=4320元。
3、则整个租赁期限内出租人需缴纳的房产税共计:7000*3 4320*9=59880元
方案二:不再约定3个月免租期,而把全年租金平摊入每个月
直接按27000元/月确定整个租赁期限的租金标准,均从租计征房产税,则筹划后整个租赁期限内出租人需缴纳的房产税共计:
27000元/月*12%*12=38880元。
结果:
可实现减税约合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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