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姐我今天看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有人问:
“取得出租房产外墙广告位、电梯广告位收入,是否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单纯的墙面、立面不构成房产税征税对象,不需缴纳房产税。
为了方便理解,我对厦门税务局12366回复做了一个延伸阅读:
房产出租的,租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这里的租金收入是指房产整体或部分房间、楼层出租取得的收入,其出租目的是使用房屋“遮风避雨、办公居住、存储物资等”功能;
而出租广告位的租金收入,目的是将建筑外墙、电梯当成媒介达到信息传播的功能,当然经营范围不应从租计征房产税。
虽然不交房产税,增值税还是要交的。出租电梯广告位、建筑外墙广告位,需要按照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广告牌目前税率为9%(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
最后我再带各位复习一下房产税的若干定义和解释:
01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房产,如何界定?
“房产”什么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租赁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02 房产原值属于包含哪些?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广告牌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经营范围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03 哪些建筑物不属于房产?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广告公司罐等,不属于房产。
04 出租不动产或有形动产的广告位按什么征税??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广告公司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什么税。
按照标的物的属于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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