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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参加社会保险(异地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缴纳社保公积金)

一、分支机构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吗?

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这里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缴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独立核算确认且核分公司算缴纳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是什么?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异地

三、分支机构何时可以申请纳税信用补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社会保险务总局公积金公告2015年非第46号)解读的规定,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任意时间申请补充该年度纳税信公积金用评价,但只能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分公司当年内申请该异地年度纳税信用复评。

参加



四、分支机构如何得知补评结果?


纳税信用补评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可以下列任一种方式向纳税人反馈补评结果:


一是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二是提供补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税务机关将在受参加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信用补评,届时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五、分支机构需要每年都提交《补评申请表》吗?


为保持纳税信用独立核算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社保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不需要非重复提交《社保补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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