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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新公司注册费用(宜昌代办公司注册哪家好?)

证券代码:002971 证券简称:和远气体 公告编号:2022-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协议能否生效还需要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项目具体投资金额还需公司对工艺、技术进行详细研究、论证及核算,投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3、本协议的履行对本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4、本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战略规划需要,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于2022年3月11日在宜昌市共同签订了《关于建设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拟在甲方所在辖区投资建设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该项目总投资约5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约30亿元),其中一期项目投资20亿元,二期项目投资30亿元。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签署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将在具体投资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协议生效条件为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相应费用的审议披露义务。


二、 合作方情况介绍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在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建立的,成立于1988年,1992年被批准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999年被批准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0年升级为国家高新区,是继武汉东湖高新区、襄阳高新区后我省成功升级的第3家国家高新区,先后荣获国家中西部加工贸易梯度转公司注册移重点承接地、国家循环公司注册经济试点园区、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好区和国家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等称号。


(二)类似交易情况代办:最近三年公司与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公司与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所辖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投资新建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建设内容:该项目总投资约5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建设氟硅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项目。该项目采取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投资20亿元,建设周期24个月,二期项目投资30亿元,建设周期24个月。一期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年产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等产品15万吨,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25亿元,年上缴税收12000万元。整个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60亿元,年好上缴税收2.5亿元。


(二)项目拟选址、用地规模:该项目选址宜昌高新区田家河化工片区,总用地面积约880亩,一期用地面积约400亩,其余作规划预留。地块具体位置及四至界线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下达的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实际用地面积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土地供应审批确认的面积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关于土地出让:


(1)甲方负责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先期在宜昌高新区田家河化工片区安排出让土地约400亩工业用地,乙方在宜昌高新区注册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招拍挂程序,参与竞买取得。


(2)在项目公司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一个月内,甲方协助将该宗地的不动产登记证办到项目公司名下。


2、关于项目用地交付:甲方在项目公司按约定时间足额缴纳一期项目履约保证金后半年内,负责将一期项目用地交付给项目公司,并签订用地移交确认书。二期规划预留用地预留期为乙方项目公司签订一期项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三年,若乙方项目公司在此期间未签订二期项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方不再预留。


3、关于产业扶持:


(1)为支持项目建设,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个年度内,自项目公司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超过500万元之日起连续五个年度,对项目公司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区级实得财力,甲方前三年按100%、后两年按50%的标准予以扶持。


(2)乙方项目公司按规定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缴纳后一个月内,甲方按照项目公司为本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等额产业扶持资金予以支持。


4、关于基础设施: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3个月内完成项目用地的初步场平,负责将道路通达至项目用地边界,负责排污、供水至临近项目用地的大管、施工用电(不含专线和双回路、保安电源架设,仅包括一次外线材料及施工费用)通达到项目用地红线边。


5、关于项目服务:甲方对该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协助乙方项目公司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等报批手续。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在宜昌高新区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建设该项目,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半宜昌年内完成一期项目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一期项目在协议生效且甲方交付用地后进场开展建设工作。


2、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其直接出资成立以本项目为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注册及纳税登记地须为宜昌高新区,乙方在项目公司中绝对控股。


3、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区级评审,并在区级评审通过一哪家个月内按每亩1万元标准向甲方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公司签署该项目一期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0天内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指定的账户。


4、乙方确保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


5、乙方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


6、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乙方在甲方纳税义务期不得低于依本协议取得项目用地载明的使用权最终年限。


(五)违约责任


1、项目公司取得项目用地后因自身原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一年未开发建设的,甲方职能部门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开发建设的,甲方职能部门依法收回项目土地使用权,本协议自行终止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2、自本项目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若项目仍未投产,甲方有权按每亩10万元的标准收取项目违约金。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投产的,报经甲方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


3、在项目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七个年度内,项目公司至少有两年达到25万元/亩的税收强度。否则,项目公司按其实现税收次高年份税收总额与本款约定的差额部分,由项目公司在第八年补足。项目公司不主动补足的,甲方按逾期额度、时间及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按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予以追缴。


4、项费用目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足额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停止征地拆迁等用地交付前期工作,终止本协议,并对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若项目公司纳税地不在宜昌高新区,甲方终止本协议,取消所有产业扶持政策,并追索甲方提供的所有产业扶持资金。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若项目公司在协议约定的纳税义务期内将税务登记地迁出,项目公司须向甲方返还依本协议提供的全部产业扶持资金。


6、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在本协议约定的产业扶持政策全部兑现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控股股东不得擅自转让(包括以股权转让形式,但通过公开市场转让的情形除外)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否则,甲方取消所有产业扶持政策,并追索甲方提供的所有产业扶持资金。


2、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成立项目公司后,本协议约定的属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及于项目公司,乙方和项目公司共同连带承担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本协议生效后,因乙方项目公司原因(乙方项目公司未申请用地,乙方项目公司虽申请用地但未参与竞买,乙方项目公司参与竞买但未竞得)超过一年未签署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不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甲方责任与义务;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竞得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双方另行协商办理供地的宽限期,甲方继续协助乙方在双方协商的宽限期内为乙方办理供地。


4、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因此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担保保险费等)。


5、本协议生效后,因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行政审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能源技术评价等)通过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6、鉴于乙方为深交所上市公司,本协议项下项目具体投资需另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在乙方未履行完法定决策程序和发布投资公告前,甲方对知晓的乙方关于本项目投资应履行保密责任。


7、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9、本协议经双方各自履行决策程序(含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投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且乙方项目公司缴纳项目保证金后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经过公司前期的市场调研、技术论证,拟以宜昌的氟、硅、氯、碳、氢、氨、硫等资源为基础原材料,以技术团队为依托,向氟硅电子特气、功能性硅聚合物、气凝胶、稀有气体、前驱体、同位素等高端产业链延伸,逐步向电子特气、电子化学品领域布局,如该项目顺利实施,未来几年公司一方面将获得甲方一定金额的产业扶持奖励,同时也将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提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具体合作项目的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关于建设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哪家项目的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002971 证券简称:和远气体 公告编号:2022-014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1、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3、本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六化建”或“乙方”)于2022年3月11日在宜昌市共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为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暂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协议生效条件为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相应的审议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情况介绍


(一)合作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佑锟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土城路4号


经营范围: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测量(按所持有效资质证书核定的类别及等级经营);承包境外化工石油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非标准钢构件的制作;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压力容器的制造,压力管道的安装,起重机械的安装、维修;各类型矿山工程、地面建筑安装工程及矿区配套工程;各类型工程项目的防腐保温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承包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销售;不动产租赁业务;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业务;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承包。(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十六化建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性施工企业。公司始建于1965年,总部位于世界水电之都湖北宜昌,是集工程建造、建设管理、技术研发、投资运营、工程设计、设备制造、物资材料供应、检维修及生产试车保运服务为一体的中央企业,注册资本20亿元。


(二)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十六化建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公司与十六化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十六化建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询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为促进、扩大和深化双方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双方在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就战略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目标:双方通过战略协同、业务合作、共同推进特定项目等方式紧密合作,积极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构建互利双赢、可共同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二)合作原则: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市场化原则;长期、稳定合作原则。


(三)合作内容


1、双方将发挥各自优势,在工程建设领域进行战略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拟在宜昌地区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乙方为双方合作的工程项目提供支持。


2、甲方拟投资建设的位于宜昌高新区姚家港化工园田家河片区的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将作为双方合作的首个项目,由乙方采取EPC总承包模式承建,合同金额约20亿元(具体金额以双方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为准)。


(四)合作模式:双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另行签订具体业务合作协议或业务合同,本协议约定事项与合作协议或业务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合作协议或业务合同约定为准。


(五)合作机制


1、建立高层定期协商机制:通过双方高层领导互访或不定期会晤或高层联席会议,明确与充实战略合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战略合作重大问题,指导和推动双方战略合作的深化实施和落实。


2、建立部门衔接落实机制:由甲方职能部门投资部与乙方职能部门经营部具体衔接,双方保持日常沟通联络,及时协调解决本协议履行中的问题。


(六)知识产权与保密


1、在双方战略合作中,双方保证各自产品、服务及相关经营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版权、商业秘密、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


2、本协议中任何条款都不能被解释为一方对另一方明示或默示地授予任何知识产权的许可。双方承诺尊重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在依据本协议而签署的其他具体合作协议约定的许可范围之外使用对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任何商号、服务商标、品牌和商标)。


3、各方在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过程中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技术和商业信息、本协议的签署及内容均应被视为保密条款中所述的保密信息,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外做宣传。对于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泄露、转让、许可使用、交换、赠与或与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使用或不正当使用,除非:


(1)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信息是履行本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义务适当所需;


(2)因政府机关、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而披露保密信息。


4、如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业规章以及合作项目适用的境外法律和监管措施等强制要求必须披露、发布的,在不违反适用的境内外法律和监管措施禁令的情形下,一方需提前书面知会对方并与对方共同商讨发布内容、发布方式,并协助对方减少因该等信息披露而造成的不利影响。


5、乙方为了推进双方项目合作的目的,将上述信息、资料、数据及有关内容向其所属企业等关联公司进行披露,需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且乙方所属企业等关联公司需按照甲方相关保密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七)其他


1、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项下项目具体投资需另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在甲方未履行完法定决策程序和发布投资公告前,乙方对知晓的甲方具体投资项目应履行保密责任。


双方均不得以对方企业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协议对外开展业务。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新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双方已有的其它合作协议的有效性及执行。


4、双方应独自承担因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责任而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5、双方执行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6代办、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在本协议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再行延续。如依据本协议开展的具体合作期限超过本协议约定有效期,不影响具体合作项目合作期限。根据本协议开展的具体合作项目的合作期限以届时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作合同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有助于公司加强、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与效率,提升公司项目建设的管理能力,对公司宜昌整合战略资源、优化筹资结构等方面,有较大的推动作用,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五新、风险提示


1.公司与十六化建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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