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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开维修费(劳务公司可以开维修费吗)

  笔者可以在实务中发现一户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项目,7月份竣工,8月份开始交付,交付过程中,业主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房产公司只好又找了一家专业的装修公司进行了维修费维修,其间,支付给装修公司“维修费”四百多万元,并取得了施工方开劳务具的增值维修费税专用发票。企业财务认为此笔费用是房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开生的必要费用,记入了“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并申报了增值税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的理解对公司吗?


  这里我们先来看下相关的政策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吗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开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公司计算。
  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吗,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劳务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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