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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关于企业亏损弥补)


查账征收方式形成的盈利不能弥补核定征收期间的亏损,为什么呢?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从国税发〔2008〕30号文件可以看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因不能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导致影响纳税规范,从而对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这种简易征收方式。


同时,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从第六条看出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是以“应税收入”或“成本(费用)支出额”作为计税依据,但无法准确按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出查账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查账征收方式下计算所得(盈利)也就不能弥补核定征收方式下的亏损。我们也可以换个角度来讲,虽然两种征收方式都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所得税,但因计算方式不同,所以不能相互弥补。但是如果在5年以内有查账征收形式下形成的亏损可以弥补。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T公司为非科技型企业,201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1,000,000.00元,2016-2018年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2016年、2017年、2018年账面形成亏损分别为-200,000.00元、-500,000.00元、-50,000.00元;2014年和2015年企业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纳税调整后所得额分别为-500,000.00元 、-200,000.00元,请问T公司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如何弥补亏损?


分析:


1、因为T公司为非科技型企业,弥补亏损期限为5年;


2、因为2016-2018年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年度所得税汇算填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B类), 201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000.00元不能弥补2016年-2018年账面形成的累计亏损-750,000.00元;


3、2014年和2015年企业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可以用2019年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1,000,000.00元进行弥补2014年-2015年的累计亏损-700,000.00元。


弥补情况见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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