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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全文2018语音(公司法解释四全文2018)

导语:


法人,即法定的拟制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我国实行公司制,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Q01:创业该开什么公司?


A:假设你想创业,对大部分创业者来说,可供选择的法人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本文暂且不论),你该如何选择?打个通俗易懂的比方:


如果你很在乎合伙,且是小本买卖,比如小卖部、小型餐饮,则可以选合伙企业;


如果你更在乎公司的成长掌控发展和资金流向,则选择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未来你想融资上市,则需选择股份有限公司。


(1)首先,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打个比方,一个聪明人带着几个老实人一起做买卖,但是老实人只适合执行,不适合做决策,他们就可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老实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同时,为满足“有限合伙企业中必须有一个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的法定条件,聪明人作为企业决策者,可做为普通合伙人。相对的,做决策者责任重大,需要对这个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老实人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就是三四个聪明人一起合作,大家都有同等的权利去管理决策这个企业,同时也都对这个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人合性更强,主观能动性大,适合大步快跑的企业。


(2)基于合伙企业,我们了解到,合伙企业需要一个负责人承担较大的风险,用自己的全部财产对这个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样做对个人而言风险太高。为规避风险,有限责任公司就显得更为合适,股东都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举例说明,如果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你作为股东认缴并实缴出资10万元,如果未来公司产生100万的债务,那么你也仅需以认缴的10万元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3)一旦公司有了上市需求,有限责任公司就必须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简称股改,改革后,将每个股东持有的股权划分为股份,方便进行上市交易。


Q02: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如何选用?职权有哪些?


A: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选择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既可以受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公司决定,但公司的决定不得违反或超过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例如签署授权委托书等。(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条件,法定代表人一经签署,除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合同与公司无关外,合同即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3)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加盖公章。(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例如主持股东会、主持董事会等。


Q03:公司被采取限制措施时,法定代表人会受到哪些影响?


A:(1)当单位被限制消费时,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消费。具体有: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法定代表人有可能被冻结个人账户,并被裁定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抽逃注册资金,或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发生人格混同的,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Q04:公司被限制消费后,能否更换法定代表人?


A:如法定代表人举证证明其并非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可以更换法定代表人,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Q05:法定代表人如何防范自身风险?


A:(1)可在股东协议、合同章程中增加相关免责条款,防范风险。


例如,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如下类似约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对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外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行为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


(2)在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及程序进行表决,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事项或决议,应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相应的会议记录,以避免风险。


Q06:如何判断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


A: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可以证明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材料包括:(1)出资证明书;(2)验资报告;(3)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财务记录;(4)公司年报;(5)法院关于确认之诉的判决书等。


Q07:如何区分股东借款和实缴出资?


A:是否存在真实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公司向股东借款时,可以通过借款合同、借条、欠条、银行往来流水等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公司财务账目中记录该笔款项为借款,需对应双方是否有借款合意进行判断(如借款合同、借条、欠条、与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明)。


而股东实缴出资,其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借款合意,亦没有实际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为明确款项性质,股东在出资时应备注该笔款项为“出资”或“注册资金实缴”。


Q08: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几种?


A:股东出资方式包括如下两种:(1)货币出资;(2)非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财产。


其中,实物出资包括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物资等内容进行出资,均应当向公司转移所有权。如该资产在一年内购买的,应提供购房发票作为估值作价依据;若购买时间超过一年,应提供实物详细信息、已使用年限等资料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包括以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可以评估价值并用货币表达,可办理转让手续的内容进行出资。


为避免纠纷,建议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Q09:有哪些情形不可以作为公司出资?


A:股东出资必须满足可以依法转让及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要求,因此,(1)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2)国家需要保密的有关技术、涉及到公共安全的技术、物品等、国家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设备、器械、装备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情形,不得作为公司出资。


Q10:公司章程中未约定股东出资期限的,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能否要求未出资股东出资?


A: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讼,建议公司事先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期限,并明确规定未按约定出资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限制收益权等形式。


Q11:发起人签署的股东协议中“出资时间”的约定与公司章程备案内容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A:原则上以备案的公司章程为准,在解决公司内部纠纷时,应审查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章程,并以此份章程作为认定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但如果股东协议约定的内容是股东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公司成立后备案的公司章程系虚假的意思表示,而各股东实际上也是按照股东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则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认定应以股东协议为准,不以公司章程为依据。


同时,如果股东协议中明确规定:“本协议关于出资额、出资时间的规定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则该特殊约定对于公司成立后的股东仍然具有约束力,且能够反映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能够判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仅为办理工商登记之需要,则股东协议应作为认定出资时间的依据。


在对外效力上,备案章程效力高于股东协议,具体权利义务应以备案章程作为依据。交易相对方对该登记章程具有信赖利益,不得以股东内部协议来对抗第三人。


Q12:公司章程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A: 公司章程中应包含:(1)公司信息、名称、住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2)股东姓名、出资额、股权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3)股东的权利和义务;(4)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5)董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6)监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7)法定代表人;(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9)股权转让;(10)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11)公司合并、分立;(12)公司解散和清算;(13)股东进入退出机制;(14)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15)附则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在第(4)项“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中,应将公司关注的重点列为表决事项,或增加实际控制人表决权,以防止董事会或经理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


在第(14)项“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对于股东的违约行为,发生例如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违反股东及高管义务、违规股权转让约定等行为时,该股东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另外,还需综合婚姻、继承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股权做出相应限制,确保公司能够正常有序的持续经营。


Q13:章程中可以约定哪些违约责任?


A:例:(1)出资不实的,应当限期足额补缴并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违约金;


(2)抽逃出资的,应返还抽逃的出资,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抽逃期间的利息;


(3)股东资格丧失;


(4)股东表决权及分红权受限;


(5)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赔偿公司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7)违规转让股权的,公司不认可新股东地位,同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Q14:哪些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Q15:召开股东会时,如何通知才符合程序?


A:股东大会需严格按照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否则可能会因程序瑕疵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因此,符合程序的通知应包括如下要素:


(1)通知时间: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通知对象:全体股东;


(3)通知内容:会议议题或审议事项;


(4)通知方式:章程可约定书面、电子邮件、短信通知等文字记载的各种方式。


Q16:可以用微信语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吗?


A:可以,只要符合Q15的通知要素,且公司章程也未明确否定该形式的,即可以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


同时需要注意,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及决议等文件,并发送至微信群内供各股东回复确认,在有能力签署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应当由全部股东再次签字确认。


Q17:若公司未通知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小股东该怎么办?


A:小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决议不成立或要求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等。”


因此,若会议召集人违反章程规定的召集程序,则决议可撤销;若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则该决议不成立。


Q18:什么是股权代持?


A: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人名义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出资方式。实际出资人与代持股人所签署的《代持股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凭证,实际出资人被称作“隐名股东”(被代持人),代替隐名股东在工商信息中进行登记并对外公示的则是“显名股东”(实名股东/代持人)。因《公司法》对此行为并未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签署的,该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但须注意的是,《代持股协议》有效,并不代表隐名股东的地位必然会被公司认可。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地位,需要取得其他股东对代持关系的同意与知情,并经过股东大会表决一致通过并形成决议,认可其内部股东地位,才可以在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时得到支持,否则,只能以显名股东名义行使股东权利。


如果隐名股东想要成为显名股东,则需要通过股权转让,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公司签发股东出资证明,并变更工商登记及公司章程后,才可成为显名股东。为避免程序繁琐,可将此程序一并在前述的股东会决议中一并予以约定。


Q19: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A: (1)应当明确委托范畴及违约责任,双方的行为均应以合同约定范围为准。如代持人越权或怠于履行权利导致被代持人遭受损失的,代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反的,如因代持人按照被代持人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导致代持人遭受损失,或因被代持人要求的行为导致公司受损而使代持人遭受追诉的,被代持人同样需要对代持人承担赔偿责任。


(2)明确委托期限,如代持期限届满,代持人可以要求退出公司,被代持人也可以要求成为实名股东,于双方都有可选择的余地。


(3)明确收益分配方式,如被代持人的股权分红该如何获取,代持人是何收益等内容。


(4)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


Q20:若显名股东(代持人)未经隐名股东(被代持人)同意,擅自转让其名下股权给第三方,隐名股东该如何处理?


A:若代持人擅自将名下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属于无效处分行为,被代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该处分行为无效。但如果该第三人为善意取得,或其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成为实名股东的,则被代持人无法追回该股权。但被代持人仍可要求代持人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有关善意第三人的解释,可参考“你问我答”《民法典》合同编100问(上)Q7中关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内容。


Q21:有限责任公司中,如何成立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


A: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立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Q2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因故被依法羁押的,能否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职权?


A:不能,董事长/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事务执行代表,负责公司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工作,这关乎公司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日常运营等重要事项。当董事长/执行董事因故不能履职时,股东会及董事会应通过法定程序或公司章程的特殊约定,进行改选或推举他人履职。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Q23: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人员的有哪些情形?


A: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监高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Q2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是否有效?


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民事行为,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效力,但其因违反禁止性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Q25:什么是关联交易?


A:关联交易是指,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容易导致市场垄断,造成市场竞争不公平。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购销商品;如集团企业成员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如母公司销售给其子公司的设备等。(三)兼并或合并法人;(四)出让与受让股权;(五)提供或接受劳务;(六)代理;(七)租赁;(八)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九)提供资金或资源;(十)协议或非协议许可;(十一)担保;(十二)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十三)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十四)合作投资设立企业;(十五)合作开发项目;(十六)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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