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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个人所得税向混合征收过度(税改新政策个人所得税)


日前,部分信托公司近日收到由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另外,文件“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传统竞争优势政策”为基础,解决(信托业务边界模糊问题,重新设立以“信托目的、成立方式、财产管理内容”为维度的新分类。对此,上述研究员认为),文件规范的对个人所得税象是通道业务和融资类业务,发挥的优势核心是围绕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制度优势,而具有行业传统竞争优势的融资类业务需要新的规则激发。


融资类业务依然维持严监管趋势


据悉,征求意见稿将信托业务划分为资产管税改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


其中,资产管理信托项下有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权益类资产管理信托、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信托与混合类资产管理信托等4项分类;资产服务信托项下有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政策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和财富管理受托个人所得税服务信托等4项分类,且这4项分类下仍各有细项分类。


云南信托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冯露君、王和俊在研报中分析,新旧分类整体框架反映不同的发展意图。从整体分类框架看,新的分类呈现如下特点:首先,分类维度少。原有按征收照资金来源、功能投向等向分类被扬弃,主要防止业务边界模推进糊和交叉问题,实质是“规范”信托公司乱用制度优势开展通道和融资业务。其次,不涉及自营业务,目前文件暂时未对这块业务进行“规范”。最过度后,新的分类仅覆盖信托公司部分业务,融资类业务如何归类未有明确说法。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就曾表示,要对信托业务的分类问题进行调整,融资类信托将不再出现在新的分类上,但并不是说没有了融资的功能,融资还是少量存在。


目前,业内普遍观点认为,融资类业务在未来被限额及限制在自营范围是趋势。上述研究员认为,比较大的可能是融资类(信托贷款)业务乃限制范围,属于存量梳理中需要归入特殊的一类且需限期整改的业务。


据推进上述云南信托研究员分析,融(资类业务未来将征收向两个方向同时转型:一新政策方面依托中信登向标准化债权融资工具转型、业务彻向底投行化;另一方面建立新的资本和流动性约束机制,限额规范发展。考虑到现实情况,短期内融资类依然维持严监管趋势。


围绕财产独立性发挥优势


业内关心,文件中提到了“规范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传统竞争优势”,那么规范对象是谁?怎么发挥信托的制度优势和行业传统竞争优势?


云南信托研究员认为,规范的对象是通道业务和融资类业务税改,发挥的优势核心是围绕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制度优势。而具有行业传统竞争优势的融资类业务需新的规则激发。


一方面,文件肯定了信托公司在长期的服务业务中所积累起来的服务能力。对于其他资产业务、社会资金的管理与运作,希望信托服务功能的发挥有利于促进新政策金融运作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针对信托本身具有的破产隔离功能,开创性地规定了信托公混合司可以开展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债券担保品等信托产混合品,这些业务领域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或者主体所不具备的金融功能与属性,市场前景较大。


但需要考虑的是,服务类证券业务属于资产管理规模高度集中化的业务,服务型证券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集中于少数信托公司,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债券担保品信托本身的市场发育仍在早期阶段,缺乏法律强制要求等过度配套制度。


旧分类中多项业务提法在文件中鲜有出现,比如“非新标与标”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未明确提及的融资类或非标新业务属于需要调整的资管业务,未来继续限制甚至消失。与此相对应的是,目前信托公司正大力发展资产管理类业务,此类业务的产品类型主要集中在固收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混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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